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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张毅律师成功案例|轿车保养期间被撞致损索赔9.3万余元,代理被告成功抗辩,法院驳回车辆贬值损失、误工费、律师费等大部分诉请,大幅降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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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与出色的庭审抗辩技巧。面对原告高额索赔,张律师敏锐抓住“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及“替代性交通费需实际发生且合理”的法律要点,制定有效抗辩策略。庭审中,张律师通过剖析前案保险理赔差额、指出原告举证瑕疵,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关于贬值损失、高额租车费及间接损失的诉请,将赔偿金额从9.3万余元大幅核减至五千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实质性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7月,原告王XX将其所有的某AXXXXX号轿车委托第三人某汽车维修经营部保养、补漆。同月21日,被告张XX驾驶该车辆行驶时,因看手机导致操作不当,冲入路边撞上瓷砖,造成车辆与瓷砖严重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XX就车辆维修损失起诉某保险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维修损失12.6万余元。随后,王XX就车辆贬值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误工费、律师费等其余损失起诉张XX,要求赔偿合计9.3万余元。张XX委托张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支持;2.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否合理及具体金额;3. 误工费、律师费及前案诉讼费等是否属于直接财产损失。

张毅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专业抗辩:首先,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且案涉车辆已修复,使用价值减损不明显,前案保险理赔款已足以弥补差额;其次,原告主张的租车费未提供实际产生的证据,且按高档车型计算及主张一年多的时间不具备合理性;最后,误工费、律师费等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不应由侵权人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因维修实际花费与保险赔付存在差额,足以弥补车辆减损损失,故不予支持。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原告未证明案涉车辆系经营性车辆及实际产生租车费用,但考虑其确有出行不便,酌定赔偿合理费用五千元。关于误工费、律师费及前案诉讼费,因非直接性财产损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XX赔付王XX财产损失五千元;驳回王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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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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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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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1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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