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7月,原告王XX将其所有的某AXXXXX号轿车委托第三人某汽车维修经营部保养、补漆。同月21日,被告张XX驾驶该车辆行驶时,因看手机导致操作不当,冲入路边撞上瓷砖,造成车辆与瓷砖严重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XX就车辆维修损失起诉某保险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维修损失12.6万余元。随后,王XX就车辆贬值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误工费、律师费等其余损失起诉张XX,要求赔偿合计9.3万余元。张XX委托张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支持;2.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否合理及具体金额;3. 误工费、律师费及前案诉讼费等是否属于直接财产损失。
张毅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专业抗辩:首先,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且案涉车辆已修复,使用价值减损不明显,前案保险理赔款已足以弥补差额;其次,原告主张的租车费未提供实际产生的证据,且按高档车型计算及主张一年多的时间不具备合理性;最后,误工费、律师费等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不应由侵权人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因维修实际花费与保险赔付存在差额,足以弥补车辆减损损失,故不予支持。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原告未证明案涉车辆系经营性车辆及实际产生租车费用,但考虑其确有出行不便,酌定赔偿合理费用五千元。关于误工费、律师费及前案诉讼费,因非直接性财产损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XX赔付王XX财产损失五千元;驳回王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