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承包某山场,将毛竹运输业务发包给聂XX。聂XX雇佣陈XX操作无人机,并雇佣杨XX负责在地面捆绑毛竹。某日,杨XX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进行捆绑作业,因毛竹捆绑不牢,在无人机起吊过程中毛竹滑落,砸中杨XX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死者家属杨XX、杨XX、李XX遂起诉张XX、聂XX、陈XX及某公司深圳市XX,要求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9.4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50万元限额内理赔。一审法院认定张XX与聂XX系承揽关系,张XX无过错不担责;聂XX承担50%责任,死者自担50%;某公司深圳市XX在扩展操作人员意外险30万元限额内赔偿,聂XX赔偿剩余15.7万余元。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对各方责任认定是否准确,张XX是否存在选任、管理过错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某公司深圳市XX有无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应否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XX将吊运事务发包给聂XX,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聂XX及飞手陈XX均取得合法操作合格证,张XX作为定作人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存在选任和指示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聂XX作为雇主监管失范,死者杨XX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一审酌定双方各担50%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保险理赔,某公司深圳市XX未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应在30万元限额内理赔。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