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4月18日,原告吴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某AXXXXX号挂车,行驶至某国道某公里处时,与被告刘XX驾驶的某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某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安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吴X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其本人,挂靠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后,车辆被送往某修配公司,原告主张维修长达7个月。吴X车辆系营运车辆,其自行委托某鉴定公司评估停运损失为14.4万元,支出评估费四千元,诉请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及刘XX辩称应按重新评估结果确定损失,且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安徽XX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依约免赔,且对单方评估金额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告车辆停运损失金额的认定,即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与法院委托重新评估的报告效力及金额采信问题,以及原告主张的7个月维修时长是否合理;二是某保险公司安徽XX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其主张的停运损失免赔格式条款是否产生效力;三是原被告双方支出的评估费用应如何分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车辆系合法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应予支持。因原告单方评估未予采纳,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重新评估,认定停运损失为3.44万元。关于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安徽XX公司未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按100%责任比例赔付。重新评估费五千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四千元,原告负担一千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安徽XX公司赔偿吴X停运损失3.34万元;驳回吴X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及刘XX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二千余元,某保险公司安徽XX公司负担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