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二、案件背景
四位务工人员受被告王X雇佣,在自来水改造工程项目从事开沟劳务作业。工程完工后雇主迟迟不结清工钱,后续被告分别向四名务工人员出具独立欠条,分别确认每人欠付劳务费金额,欠条有被告签字捺印并标注身份证号码,劳务费合计 20300 元。多次催要无果后,四名务工人员共同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分别向各人支付劳务费并承担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王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法院裁判要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欠条可以证实事实劳务关系以及欠付劳务报酬的金额;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支持每名原告各自对应的劳务费本金以及利息损失。
核心案件争议
1.没有书面劳务合同,仅有雇主分别出具的欠条,能否认定事实劳务关系及欠款;
2.多名劳动者被同一雇主拖欠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在同一案件起诉;
3.劳务费逾期未付,利息应当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第一位原告支付劳务费 3000 元及对应利息(自 20260205 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
2.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第二位原告支付劳务费 5500 元及对应利息(自 20260205 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
3.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第三位原告支付劳务费 4000 元及对应利息(自 20260205 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
4.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第四位原告支付劳务费 7800 元及对应利息(自 20260205 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王X负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欠条核心证据,厘清每人独立债权
收集四份分别出具、各自独立的欠条,每一张欠条明确对应一名务工人员的欠款金额,厘清四名原告各自独立的债权,区分每个人的本金,为诉讼打好证据基础。
2. 合理设置诉讼主体,多名务工人员一案起诉
本案四名劳动者为同一雇主干活被拖欠工钱,律师将四人列为共同原告,在同一个案件立案处理,减少当事人多次诉讼的时间、经济成本。
3. 明确利息起算节点,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欠条出具之日就是双方结算确认欠款的时间,代理意见主张利息从欠条落款 2026 年 2 月 5 日起算,该观点得到法院全部采纳。
4. 应对被告缺席,完成全套庭审举证
被告拒不到庭,律师当庭提交全部欠条原件,陈述劳务经过、结算、催款全过程。被告放弃抗辩质证权利,法院直接依据欠条书证作出判决。
5. 向当事人释X后续执行路径
拿到胜诉判决后,告知当事人,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冻结、限高失信等手段追索劳动报酬。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农民工、提供劳务人员,没有书面劳务合同,手上只有雇主出具的欠条;
2.多名务工人员被同一个雇主拖欠劳务费,希望合并处理,减少诉讼成本;
3.雇主出具欠条之后长期拖延不给钱,想要主张逾期利息;
4.被告玩失联、拒不到庭应诉的劳务欠款纠纷。
六、法律服务指引
提供劳务一定要让雇主出具规范欠条,欠条最好写清姓名、欠款事由、金额,欠款人签字按手印并写上身份证号码。多人被同一人拖欠劳务报酬,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在同一个案件起诉,节约维权成本。即便没有书面劳务合同,真实有效的欠条也可以作为索要劳务费的核心证据。可委托宁增超律师处理劳务报酬追索案件,整理证据,合理设置诉讼主体,帮助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