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XX签订《山场养护协议》,约定李XX负责对某公司承包的约275亩白茶山场进行施肥、防虫、剪枝、采茶等一系列养护工作,养护费3万元,相关养护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但需事先确认。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先后向李XX及案外人郑某乙支付押金、租车费等共计11.6万余元。2024年3月,李XX招募采茶工进场,但两天半后采茶工陆续离开,李XX为此垫付部分开支。后某公司另请他人采茶。某公司认为李XX未按约完成工作且未提供费用明细,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养护费11.3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李XX辩称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其已按指示投入各项费用,要求某公司支付劳务费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二、合同解除后,李XX应返还的款项金额如何认定;三、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李XX主张的劳务费应否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因某公司另行安排他人采茶,视为以实际行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李XX应将多收的费用返还。经查明,李XX实际垫付购买农药、百货、农具等费用合计3万余元。扣除该费用及已查明的押金、租金等,李XX应返还某公司5.1万余元。对于某公司主张的3万元经济损失,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XX要求一并处理3万元劳务费的抗辩,因某公司不同意,本案不予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公司5.1万余元;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