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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XX桂庞律师代理某劳动争议案胜诉,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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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舒锦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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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桂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试图将投资回报混淆为劳动报酬的诉求,桂律师精准切入劳动关系“从属性”这一核心要件,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梳理工商内档,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庭审中,桂律师逻辑清晰地论证了原告作为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高管身份,成功剥离其职务行为与劳动行为的界限。其出色的庭审表现和策略制定,直接促使法院采纳答辩意见,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原告SX向被告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7万余元(以1万余元/月为单位,自X年X月X日计算至X年X月X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原告SX诉称,X年X月X日,其为开发漂流项目,创办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实际股东某公司、某合作社和原告三方协商一致,公司经营及项目开展由某公司与SX全权负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YX又与SX口头约定,由SX实际总揽公司经营,薪资待遇按1万余元/月发放。因公司初创期资金紧张,工资仅造表未实际发放。X年X月X日,SX卸任法定代表人并转让股份,但工资未发。SX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遂诉至某法院。

被告某公司辩称,SX曾为公司大股东(占股80%)且任职董事长,其基于投资关系参与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和法定代表人职责,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SX的工作内容对内具有指挥性,对外代表公司,与劳动者服从用工管理特征不符。其从未领取过工资,真正收益与公司经营收入挂钩,属于投资回报关系。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SX与被告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原告主张其受公司雇佣,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表,拟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1万余元,试图证明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

被告则抗辩称,原告作为占股80%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其身份本质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和最高管理者。原告在公司经营期间进行的管理工作,是行使股东权利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体现,而非基于从属关系的劳动行为。原告的真实收益来源于公司的投资回报,而XX公司发放的工资报酬。因此,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

 

三、办案经过

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庞律师在接手本案后,迅速开展了全面的案件分析与证据组织工作。

首先,桂庞律师深入梳理了公司的工商内档及股权结构,查明原告SX在公司成立时认缴出资额2400万元,占股80%,且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这一事实奠定了原告作为公司核心控制人和高管的身份基础。

其次,针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表,桂庞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质证准备。律师指出,该工资表仅为单方制作,并未实际履行,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同时,律师调取了被告公户银行流水,证明公司向原告转账的款项均附言为“备用金”“车辆保养费”“报销费”“加油费”等,属于公司运营费用报销,而非工资性质的报酬。

在庭审阶段,桂庞律师紧扣“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向法庭充分论述:原告对内指挥公司运营,对外代表公司,其工作性质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决策权,完全不符合劳动者服从单位用工管理的特征。原告的投资回报与工资依赖存在本质区别。桂庞律师逻辑严密、举证充分,成功说服法庭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

 

四、案件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S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SX负担。被告某公司取得全面胜诉。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厘清了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兼高管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身份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高管或大股东在离职或公司经营不善时,试图通过主张劳动关系来获取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桂庞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成功阻断了原告将投资回报混淆为劳动报酬的企图。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被告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公司资产的流失,也为同类案件中如何界定高管、股东与劳动者身份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彰显了法律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关系的保护。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法律场景:

1. 初创公司股东兼高管的薪酬争议:股东在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时,如何区分其作为管理者的职务行为与作为劳动者的履职行为。

2. 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离职后的劳动报酬主张:法定代表人卸任后,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的纠纷。

3. 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在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审查其是否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4. 公司费用报销与工资发放的性质认定:区分股东从公司获取的款项是投资回报、费用报销还是劳动报酬。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主张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得益于对案件事实的精准剖析和对法律关系的深刻理解。对于企业而言,在初创期或日常经营中,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若股东或高管确实需要领取薪酬,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聘用协议,明确其劳动者身份及薪酬标准,并规范财务走账流程,避免将报销款、备用金与工资混同。同时,应严格区分股东投资回报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界限,完善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机制。只有做到身份清晰、权责明确、财务规范,才能有效防范类似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桂庞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商事与劳动争议交叉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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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庞律师,系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法学系,现已代理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五百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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