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系某公司麦积XX公司的快递员。被告周XX因故拖欠杨XX劳动报酬。2026年4月13日,周XX向杨XX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载明共欠杨XX工资一万余元,当日先支付二千余元,剩余八千余元(含二百元车费补贴)承诺于2026年4月17日前全部还清。同时,周XX在承诺书中约定,若到期未付清,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五百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附具其身份证号码及详细住址。此后,杨XX经多次催要,周XX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XX委托李小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某公司麦积XX公司及周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八千余元及违约金一千余元,并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基于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原告方依法撤回了对某公司麦积XX公司的起诉,集中追究周XX的个人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告周XX出具的承诺书效力及欠款金额的认定。虽然周XX对拖欠劳动报酬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承诺书中约定的每日五百元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若严格按此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如何平衡原告合法权益与被告实际履行能力成为关键。其二,还款期限与调解方案的确定。原告急需追回劳动报酬以保障基本生活,而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及还款意愿直接决定了案件能否实质性化解。李小龙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欠款事实、承诺书效力及违约责任展开充分论述,促使被告正视其违约行为及法律后果,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实际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周XX偿还原告杨XX劳动报酬一万元,该款项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二十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十元,由原告杨X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若逾期未履行,将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