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马XX与吕XX系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2月,二人商议由马XX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吕XX卖淫。2月17日,马XX为吕XX在某市某小区等地招揽嫖客,后二人离开。4月2日,二人再次来到某市,租住于某小区。期间,卖淫女某女甲来到某市,马XX为二人招揽嫖客。4月8日,被告人马XX驾驶某车辆与马XX到达某市,共同在某小区为某女甲、吕XX招揽嫖客。4月11日,卖淫女成XX到达。4月12日某女甲离开。马XX、马XX共同为吕XX、成XX招揽嫖客。4月14日,四人商议,马XX带领成XX、马XX带领吕XX分别在某小区民宿、某小区卖淫。4月19日至22日,先后将地点转移至某市某小区。4月2日至23日,马XX通过微信收取嫖资,吕XX、成XX卖淫所得共计4.6万余元。马XX分得1.3万余元,给马XX分成八千余元。4月23日,二人在某市某小区某室被抓获。审理中,马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八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马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认为二人介绍2人以上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建议对马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李小龙提出:马XX主观恶性极低,非法获利有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马XX、马XX介绍2名以上妇女卖淫,均构成介绍卖淫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量刑时综合考量持续时间、获利数额等。鉴于马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马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八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品依法返还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