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5日,未成年被告董X甲租赁被告丁X的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某AXXXXX),在某市某区某路段与横过马路的原告李XX发生碰撞,致李XX受伤。交警认定董X甲负全责。李XX住院治疗37天,经诊断为左侧股骨开放性骨折、脑挫裂伤等多处严重损伤,后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李XX遂起诉董X甲及其父母李XX、董X乙、出租人丁X及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天水XX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5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认定:被告及保险公司质疑九级伤残鉴定结果,主张原告未遵医嘱锻炼导致伤残加重,仅认可十级;对护理费中外地家属探望的交通费及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
2. 责任主体划分与承担比例:未成年人董X甲的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出租人丁X将车辆租给无资质的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离异父母李XX与董X乙是否应共同承担监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内全额赔偿的抗辩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九级伤残结论;外地家属探望符合情理,支持交通费;原告已满65岁且无误工证据,不支持误工费。董X甲系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李XX、董X乙承担,两人虽离异但仍需共同担责。丁X作为经营性出租人未审查承租人资质,存在明显过错,需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天水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XX17.5万余元;李XX、董X乙赔偿3.4万余元,丁X在两万余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