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系被继承人张XX之母,被告汝XX系张XX之配偶,被告张X甲系二人之子,第三人汝XX系汝XX之父。张XX之父张XX已于2019年去世,张XX于2024年7月因心源性猝死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案涉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原登记在张XX名下。此前,王XX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张XX遗产,该案审理期间,汝XX另案起诉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被法院驳回并确认该房屋为汝XX与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汝XX上诉后未按期交纳受理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因案涉房屋涉诉,前案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后王XX与汝XX、张X甲协商遗产分割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李小龙律师接受汝XX、张X甲委托,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性质认定及遗产分割方案的确定。原告王XX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张XX的遗产,要求依法进行分割。而被告汝XX、张X甲一方则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张XX名下,但此前生效裁判已确认该房屋为汝XX与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时应先析产,将属于汝XX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予以扣除后,剩余部分方可作为张XX的遗产进行继承。此外,各方对于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及各自应享有的最终产权份额比例存在分歧,需要结合法律规定与家庭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李小龙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王XX与被告汝XX、张X甲自2026年6月份开始于6个月内共同出售案涉房屋,所取得的价款扣除税费后,按照王XX享有17%、张X甲享有18%、汝XX享有65%的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割;二、如原、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将案涉房屋出售,则双方均可申请执行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上述比例分割。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三千余元,由王XX负担五百余元,汝XX、张X甲负担两千余元。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