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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代理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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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小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借名买房”缺乏书面合同且名义产权人已死亡的举证困境,李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银行流水、缴费凭证等客观证据,并成功申请关键案外人出庭作证,补强了口头协议的证明力。庭审中,李律师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协议无效”及“遗产继承”的抗辩,清晰界定借名买房内部约定的法律效力,最终说服法院确认当事人实际权利人身份,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物权。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之父赵X戊系某单位职工,享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2014年,张XX与赵X戊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约定由张XX全额出资,房屋实际归张XX所有。张XX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缴纳各项费用。2018年,张XX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贺XX,赵X戊配合签订相关协议并出具《承诺书》,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张XX,并收取了补偿款。后赵X戊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李XX、赵X丙、赵X丁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XX遂委托李小龙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银行转账、借款证明、缴费凭证及案外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赵X戊与张XX之间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对张XX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无书面合意,借名买房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房屋应作为遗产法定继承。法院结合案外人贺XX的证人证言,对《承诺书》、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借名买房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名买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XX全额出资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赵X戊生前出具承诺书确认权属,足以认定张XX为实际权利人。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应承继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最终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张XX所有;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XX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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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天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曾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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