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袁X与被告张X于201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先后生育女儿张X乙与儿子张X甲。被告购买货车从事运输工作,因早出晚归双方交流较少,常因琐事争吵。2024年冬,原告发现被告与异性存在暧昧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提出离婚后又和好。2025年8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与该异性就餐,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在外租房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婚内出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实施家暴,未尽抚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小龙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车辆及贷款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并争取儿子抚养权。被告张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内出轨、家暴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原因、是否有和好可能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等因素,对是否准予离婚作出认定。同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承担、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均建立在是否准予离婚的基础之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与共同生活意愿。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及被告与异性交往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睦,但双方仍有和好的条件。考虑到双方婚生子女尚年幼,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陪伴与抚育,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袁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袁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