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二、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女方委托李丹丹律师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交由男方直接抚养;原告自愿每月承担抚养费 800 元,明确每周两次的探望权;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被告同意离婚、同意直接抚养孩子,但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 法院裁判要点: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当事人收入情况,酌情确定抚养费标准;对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予以明确,判决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
核心案件争议
1.第一次判不离之后分居满一年,二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
2.子女抚养费数额,结合当事人经济条件、本地生活标准如何确定;
3.离婚案件中探望权如何在判决书中明确、具备可执行性。
三、案件审理结果
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 2026 年 9 月起,每月 28 日前支付抚养费 12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3.原告每月可探望婚生女四次,被告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承担。
四、李丹丹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收集分居证据,把握二次离婚起诉法定判离条件
调取前次离婚判决书,收集分居相关证据。依据民法典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当判离,向法庭阐述感情破裂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合理主张抚养费诉求
结合我方当事人收入不稳定的客观情况,提出合理抚养费诉求。法庭综合青岛市本地生活消费水平,最终在原告诉求与被告主张之间酌情认定抚养费标准。
3. 明确探望权行使方案,落实协助义务
在起诉状及庭审中明确探望权行使频次,重点写明对方负有协助配合、不得阻拦探望的义务,使探望权写入判决主文,具备后续强制执行基础。
4. 厘清夫妻财产债务,简化诉讼争议
经当事人核实,本案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对此予以明确,减少财产方面争议焦点,聚焦离婚、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核心事项。
5. 家事案件兼顾情理,做好当事人预期管理
向当事人释X:抚养费法院会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综合裁量,不一定完全按照原告诉求;探望权判决需要兼顾孩子正常学习生活,做好诉讼结果预判。
五、适用咨询场景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
2.当事人主动放弃子女抚养权,但希望明确探望权,防止对方阻挠探视;
3.当事人收入不稳定,需要争取合理抚养费标准;
4.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只处理离婚、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家事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是重要的法定离婚事由。 离婚诉讼中,即便一方不争取直接抚养权,也一定要在诉讼中明确探望权,写进判决书,后续对方阻拦探望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抚养费数额法院会结合子女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经济收入综合判定,并非完全依照一方的单方要求。 可委托李丹丹律师代理离婚家事案件,梳理分居、感情破裂证据,妥善处理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兼顾法律与情理,维护当事人婚姻家事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