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XX(化名)、杜X(化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化名)、周X(化名)
被上诉人周X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爱莲律师
涉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设计公司等
【案情经过】
案情概况:两原告系被告苏XX的父母。原告主张,其因购房资格限制,出资以儿子苏XX名义购买涉案房产,双方形成口头借名购房关系;苏XX婚后与妻子周X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并公证,将房屋约定为周X个人财产,后房屋出售,售房款1314万元由周X收取。原告遂诉请确认代持关系并判令两被告返还售房款及利息。
办案经过:蔡爱莲律师代理被告周X参加一审、二审。面对原告与男方均确认存在口头代持、原告提交多笔案外人付款凭证等不利情形,蔡律师围绕“借名购房合意是否成立、父母出资性质、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夫妻财产协议效力”展开抗辩。二审中,蔡律师对原告补充提交的录音、证人证言、购房资料等逐项质证,指出案外人付款未备注用途且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仅凭父母子女自认确认代持;房屋由夫妻实际居住使用,购房资料原件存放于双方均可打开的保险箱内;《夫妻财产协议》经公证,系对登记在男方名下财产的有效约定。
【争议焦点】
争议难点:原告与男方均确认口头代持,原告又持有大量案外人转账凭证;女方并非代持协议当事人,如何否定借名购房关系并维护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效力,是本案难点。
办案思路:蔡律师以物权法定原则为基础,强调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即使存在代持也仅产生债权请求权;不能仅凭父母子女自认确认代持合意;案外人付款缺乏备注且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不足以证明购房款由原告支付;结合房屋实际使用、资料保管及公证协议,论证原告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理由及法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与男方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案外人付款未备注用途且有利害关系;原告常年在汕头工作,主张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有违常理;结合男方系独子、双方从未谈及过户等背景,原告诉请缺乏依据。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
蔡爱莲律师价值:在男方当庭认可原告主张的不利局面下,蔡律师通过物权法定、代持合意缺失、案外人付款证据瑕疵、房屋实际使用及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等抗辩,成功维持原判,为当事人保住1314万元售房款,避免其承担返还责任,体现了在复杂家事房产纠纷中精准拆解证据链、维护公证协议效力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