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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信诈骗案参与者,如何争取从犯认定与从轻处罚?宁国张毅律师成功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刑事辩护·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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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为B某确立了“从犯地位精准论证+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羁押表现良好从轻+刑期起算审慎主张”的综合辩护策略。在事实层面,围绕B某加入境外诈骗团伙的时间、层级、具体职责等,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成功争取从犯认定;在法律适用层面,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在程序层面,就刑期起算点提出审慎主张,确保羁押期间折抵刑期的准确性。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B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B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详情

境外电信诈骗案参与者,如何争取从犯认定与从轻处罚?宁国张毅律师成功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刑事辩护·诈骗罪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BX(化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3月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2月,BX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GG”团队,代号“乐乐”,在柬埔寨某园区通过虚假投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直至2025年3月被查处。公诉机关认为B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BX委托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经审理,认定BX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判决B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争议焦点:

 

BX在境外诈骗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BX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虚假投资类诈骗。张毅律师围绕BX在团伙中的参与时间、具体职责、作用大小等事实开展辩护,论证BX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BX系从犯。

 

B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及刑期如何起算: 张毅律师提出,BX系初犯、偶犯,误入犯罪团伙,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同时提出BX刑期应自2025年3月6日被控制之日起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B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刑期起算,法院最终认定BX于202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刑期自该日起算。

 

BX是否具有违法所得及退赔问题: 经审理查明,BX无违法所得,其他同案被告人中仅一人有违法所得。法院判决仅对另有违法所得的同案被告人予以追缴,BX不涉及违法所得追缴问题。

 

案件重要突破点:

 

从犯地位的成功认定: 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件中,参与者众多、分工复杂。张毅律师围绕BX加入团伙的时间、所处层级、具体从事的辅助性工作等事实,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成功说服法院认定BX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量刑从轻奠定了法律基础。

 

认罪认罚与羁押表现良好的从轻落实: B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张毅律师将上述情节作为重要从轻依据予以呈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刑期起算点的审慎主张: 张毅律师提出BX刑期应自2025年3月6日被控制之日起计算。法院经审查,最终认定BX于202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刑期自该日起算。虽该主张未完全被采纳,但通过刑期起算问题的审慎主张,确保了BX羁押期间折抵刑期的准确性。

 

初犯、偶犯及家庭困难情节的充分呈现: 张毅律师结合BX系初犯、偶犯,误入犯罪团伙,家庭困难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予以考量,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毅律师——被告人BX辩护人):

 

张毅律师为BX确立了“从犯地位精准论证+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羁押表现良好从轻+刑期起算审慎主张”的综合辩护策略。在事实层面,围绕BX加入境外诈骗团伙的时间、层级、具体职责等,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成功争取从犯认定;在法律适用层面,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在程序层面,就刑期起算点提出审慎主张,确保羁押期间折抵刑期的准确性。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BX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BX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结果:

 

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B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BX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决B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BX无违法所得,不涉及违法所得追缴。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规则: 本案明确了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件中,对于加入时间较短、所处层级较低、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应结合其参与程度、具体职责、作用大小等,依法认定为从犯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境外诈骗案件中从犯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境外诈骗案件中的适用效果: 本案中,B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一案例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实质化运行效果。

 

刑期起算点的司法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期间是否折抵刑期,应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审慎认定。辩护人提出刑期应自被控制之日起算的,法院经审查依法认定刑期起算点。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刑期起算问题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律师在境外诈骗案件中的精细化辩护价值: 本案涉及境外诈骗团伙、多名被告人、复杂分工。张毅律师通过从犯认定、认罪认罚适用、羁押表现良好、刑期起算审慎主张等,成功为BX争取到从轻处罚,体现了律师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精细化辩护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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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1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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