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辩护实录:宁国张毅律师精准论证犯罪未遂与量刑平衡,推动法院调整量刑建议 | 刑事辩护·数罪并罚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DX(化名)系某建筑公司实际负责人。公诉机关指控,DX等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DX等人还与招标人代表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DX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DX委托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经审理,认定DX构成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行为系犯罪未遂;最终判处DX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较公诉机关建议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合并执行刑期减少一个月。
案件争议焦点:
DX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DX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辩护方围绕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认定及DX的主观明知等提出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DX对行贿事实知情并认可,其行为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对该项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行贿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未遂还是中止: 本案行贿分为达成合意、筹集行贿款、转交中间人、由中间人交付受贿对象等阶段。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已就行贿达成合意并将行贿款交由中间人,行贿行为已经着手,不属于犯罪预备;行贿款最终未送出系因受贿人不愿接受,行贿人并未主动放弃行贿,不属于犯罪中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该认定对DX的量刑具有实质影响。
公诉机关对DX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公诉机关建议对DX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辩护方围绕数罪并罚的量刑平衡、行贿罪未遂形态、刑期折抵等提出辩护意见。法院最终未采纳该量刑建议,对DX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案件重要突破点:
行贿罪犯罪未遂形态的成功论证: 针对行贿行为处于何种停止形态的争议,辩护方围绕行贿合意、筹款、转交中间人、未实际交付受贿对象等事实展开论证。法院最终认定行贿行为已经着手,因受贿人不愿接受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DX争取到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
数罪并罚量刑建议的实质调整: 公诉机关建议对DX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辩护方围绕数罪并罚的量刑平衡、行贿罪未遂、刑期折抵等提出意见。法院最终未采纳公诉机关对DX的量刑建议,将合并执行刑期调整为九个月,较量刑建议减少一个月,实现了数罪并罚框架下的量刑优化。
刑期折抵的精准主张: 辩护方就DX到案当日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留置期间与本案的关联性等提出刑期折抵意见。法院认定DX到案当日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应当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对与本案指控事实具有关联性的留置期间,亦应予折抵,保障了DX的刑期权益。
认罪认罚不适用背景下的量刑辩护: 因DX当庭翻供,依法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环境较为不利。张毅律师未作无效对抗,而是围绕行贿罪未遂、数罪并罚量刑平衡、刑期折抵等可争取的情节展开辩护,推动法院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最终实现合并执行刑期减少一个月。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毅律师——被告人DX辩护人):
张毅律师为DX确立了“行贿罪停止形态精准论证+数罪并罚量刑平衡+刑期折抵充分主张+不利情节下务实辩护”的综合辩护策略。在事实层面,围绕行贿合意、筹款、转交中间人、未实际交付受贿对象等事实,论证行贿行为系犯罪未遂;在法律适用层面,结合数罪并罚规则、未遂犯从宽规定及刑期折抵规则,提出量刑优化意见;在程序层面,针对DX当庭翻供、不适用认罪认罚的不利情况,避免无效对抗,集中围绕可争取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展开辩护。最终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对DX的量刑建议,将合并执行刑期从十个月调整为九个月,并依法折抵相关羁押及留置期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DX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又与招标人代表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DX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行为系犯罪未遂。D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判决D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串通投标与行贿数罪并罚中犯罪未遂的认定规则: 本案明确了行贿行为已经着手,但因受贿人不愿接受而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形态的准确认定,直接影响数罪并罚中的量刑基准。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串通投标、行贿数罪并罚案件中停止形态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数罪并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司法调整: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未采纳公诉机关对DX的合并执行量刑建议,将合并执行刑期从十个月调整为九个月,体现了数罪并罚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实质审查和量刑平衡。这一案例为同类数罪并罚案件中争取量刑优化提供了参考路径。
认罪认罚不适用时律师辩护的实务价值: 本案DX因当庭翻供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环境较为不利。张毅律师通过行贿罪未遂、数罪并罚量刑平衡、刑期折抵等情节展开辩护,仍推动法院调整量刑建议,体现了律师在认罪认罚不适用情形下通过法定情节和量刑规则进行有效辩护的专业价值。
刑期折抵规则的精准适用: 本案明确了被告人到案当日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应当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与本案指控事实具有关联性的留置期间,亦应予折抵。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刑期折抵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