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案仅参股未到赌场未参与运营,如何争取缓刑?宁国张毅律师成功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刑事辩护·开设赌场罪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TX(化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ZXX、SX与L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组建推庄公司,后在多地联系赌场场主合作赌博,牟取非法利益;2023年2月,SX、L某吸纳TX、C某、Z某乙及张XX(另案处理)等人参股推庄赌博。2023年3月,ZXX在某市某街道山林中开设赌场5场,以“二八杠”形式赌博,并邀约D某为赌场拉人参赌。ZXX、SX等人的推庄公司在ZXX赌场内推庄赌博5场,赌资合计70.16万元,共赢27.18万元,赌场抽头渔利8万余元。
TX未到过赌场,本人没有推庄,除占股外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均无联系。公诉机关认为T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TX委托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经审理,判决T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T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认定TX系从犯。张毅律师围绕TX“未到过赌场、本人没有推庄、除占股外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均无联系”等事实展开辩护,论证TX未实际参与赌场的组织、运营和管理,仅系参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TX系从犯。
参股行为与赌场组织运营行为如何区分: 本案中,ZXX负责组织赌场、邀集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挺庄,ZXX、SX等人的推庄公司在赌场内推庄赌博,TX仅参股推庄赌博,未到赌场、未推庄、未参与赌场管理。张毅律师精准区分参股行为与赌场组织运营行为,论证TX的作用明显轻于赌场组织者、推庄操作者及其他实际参与人员,其刑事责任应予相应减轻。
TX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TX具有从犯、坦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等情节,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张毅律师结合上述情节,论证T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该意见。
案件重要突破点:
从犯地位的成功巩固: 张毅律师紧扣TX未到赌场、未推庄、仅参股、与其他被告人无联系等客观事实,论证其未实际参与赌场的组织、运营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法院最终认定TX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缓刑适用奠定了量刑基础。
参股人员责任范围的精准界定: 张毅律师将TX的参股行为与赌场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推庄人员的操作行为、拉人参赌人员的帮助行为进行区分,论证TX的责任范围应限于其参股所涉部分,不应与赌场组织者、实际运营者同等评价。该辩护思路有效降低了TX的罪责评价。
退缴违法所得与认罪认罚的落实: 案发后,TX向检察机关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1.36万元,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张毅律师积极推动退缴工作,将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作为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法院认定TX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缓刑适用条件的充分论证: 张毅律师结合TX系从犯、坦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并援引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系统论证T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T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毅律师——被告人TX辩护人):
张毅律师为TX确立了“参股行为与组织运营行为精准区分+从犯地位巩固+退缴违法所得落实+认罪认罚适用+缓刑条件充分论证”的综合辩护策略。在事实层面,紧扣TX未到赌场、未推庄、仅参股、与其他被告人无联系等客观事实,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轻微;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区分参股行为与赌场组织运营行为,论证TX应认定为从犯并适用从轻处罚;在程序层面,推动TX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1.36万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论证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T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TX避免实刑羁押,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T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T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TX具有的量刑情节,决定对T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T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TX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参股人员地位作用的认定规则: 本案明确了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仅参股推庄赌博、未到赌场、未推庄、未参与赌场组织运营的人员,与赌场组织者、实际运营者、推庄操作者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明显区别,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开设赌场案件中参股人员的罪责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参股行为与组织运营行为的司法区分: 本案明确了参股行为与赌场组织、运营、管理行为在刑事责任评价上应予以区分。参股人员未实际参与赌场组织运营的,其责任范围应限于参股所涉部分,不应与赌场组织者、实际运营者同等评价。这一认定对同类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参与人员的责任划分具有参考意义。
从犯适用缓刑的实践路径: 本案中,TX系从犯,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这一案例为同类开设赌场案件中从犯争取缓刑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
律师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精细化辩护价值: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各被告人参与程度、地位作用差异较大。张毅律师通过精准区分参股行为与组织运营行为、巩固从犯地位、落实退缴和认罪认罚、论证缓刑条件,成功为TX争取到缓刑结果,体现了律师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件中精细化辩护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