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张XX、曹XX、杨XX等13名被告人,在明知某品牌咖啡等减肥产品进货渠道不合法、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平台秘密销售。其中,被告人杨XX于2024年4月至8月期间,从上家王某乙处进购相关减肥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引流并销售,持续5个月,销售金额19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相关人员处扣押涉案产品,经检测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的西XX成分。各被告人陆续到案,部分退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自首及从犯的认定。
针对杨XX,辩护人李小龙提出:杨XX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低,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此外,杨XX身患疾病且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面临重大困境,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具体有毒成分,只要认识到产品可能危害健康即可,杨XX作为销售者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系明知;公安机关当面传唤杨XX时其已处于控制范围内,不具投案主动性,依法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各被告人之间系上下级代理关系,无共同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故不支持从犯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XX等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8万余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