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小龙律师代理杨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轻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李小龙律师 在线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08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李小龙律师在代理杨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期间,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面对指控,李律师精准梳理事实,从自首认定、从犯地位、主观恶性及退赃表现等多维度构建辩护策略。虽法院最终未采纳自首与从犯意见,但李律师积极促成当事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着重强调当事人患病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等家庭困境,成功争取到法院的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的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罪轻辩护与情感沟通中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张XX、曹XX、杨XX等13名被告人,在明知某品牌咖啡等减肥产品进货渠道不合法、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平台秘密销售。其中,被告人杨XX于2024年4月至8月期间,从上家王某乙处进购相关减肥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引流并销售,持续5个月,销售金额19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相关人员处扣押涉案产品,经检测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的西XX成分。各被告人陆续到案,部分退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自首及从犯的认定。

针对杨XX,辩护人李小龙提出:杨XX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低,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此外,杨XX身患疾病且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面临重大困境,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具体有毒成分,只要认识到产品可能危害健康即可,杨XX作为销售者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系明知;公安机关当面传唤杨XX时其已处于控制范围内,不具投案主动性,依法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各被告人之间系上下级代理关系,无共同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故不支持从犯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XX等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8万余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小龙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小龙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08
李小龙律师
16205202****0289 执业认证
  •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金融保险
  • 麦积区盛达新城2楼
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天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曾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从事...
  • 182-0115-2496
  • 182011524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