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5 年 10 月 09 日
代理一方:申请人(劳动者)
案件详情
劳动者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先后签订两期书面劳动合同,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项目工作中产生大量延时加班以及周末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一体化管理平台完整留存加班时长记录。另有已经审批完成的项目绩效工资,项目回款全部完成,但用人单位迟迟不予发放。 劳动者认为单位拖欠绩效工资、加班费,以此为由向总公司以及武汉XX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收到解除函之后,回函否认欠付劳动报酬,主张劳动者属于旷工,要求劳动者返岗。双方协商无果,劳动者委托我方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绩效工资、年终奖、加班费、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武汉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方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绩效工资及年终奖合计 53779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75646.19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9639.84 元;
4.武汉XX公司对上述全部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年终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双方无明确书面约定,不予支持;项目绩效工资审批完整、项目回款完毕,应当发放;劳动者提交系统加班记录,单位无法提交相反证据,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裁决总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工资 18029 元、加班工资 33858.55 元、经济补偿金 39639.84 元;驳回劳动者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总结
劳动争议案件中要区分法定劳动报酬与企业福利。年终奖若无书面劳动合同、薪酬制度明确约定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劳动者主张年终奖很难得到支持。但经过内部审批流程确认、满足发放条件的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 加班事实举证方面,本案劳动者提交单位内部业务平台加班时长截图,用人单位不认可但无法提交考勤、调休记录予以反驳,仲裁委采信劳动者加班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行使被迫解除权,依法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该案对劳动者有较强参考意义:入职时要明确绩效、年终奖发放条件,妥善保存劳动合同、绩效审批截图、加班系统记录、沟通邮件等电子证据;单位欠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应当规范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写明解除理由,留存送达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