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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事实合同与债的加入认定,判令两家公司连带支付劳务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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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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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微信沟通记录、银行付款凭证,论证事实合同关系与债的加入,固定合同外增项施工证据,成功促使两家公司连带承担付款义务,全额支持主要劳务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09 月 30 日 

代理一方:原告(劳务分包单位)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系建筑劳务公司,承接五环停车楼项目水电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实际控制股东向我方发送分包合同电子版本,但双方始终没有完成盖章签署。我方当事人实际进场施工,完成合同内水电劳务,施工过程中又产生多笔合同外增项、变更用工。项目施工期间,两家关联公司、项目实际控制人个人累计向我方支付劳务费 460500 元。工程完工之后,就剩余劳务费产生争议,对方对合同外增项用工金额不予确认,长期拖欠剩余款项。 我方当事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项目两家施工公司、两名项目实际经办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全部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各被告分别提出抗辩,有的否认合同关系,有的主张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直接付款,项目两名经办人员未到庭应诉。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89777.37 元;

2.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利息,自 2025 年 2 月 11 日起,以欠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项目股东发送合同文本、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足以认定第一家建设公司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相对方;第二家公司自认我方实际施工人身份,自愿承担付款义务,构成债的加入,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项目两名经办人员沟通项目属于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原告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不承担付款义务。判决两家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89766.66 元,并自立案之日 2025 年 3 月 18 日起,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3.1% 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两家付款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实务中大量存在合同未盖章,但施工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形。法院认定,即便书面合同没有盖章,股东发送合同、公司实际付款、我方完整进场施工,已经形成事实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针对合同外增项工程,我方提交完整微信群聊天记录、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增项施工真实发生,法院对该部分增项劳务费予以采信。同时本案厘清债的加入法律适用,公司主动认可债务,即便并非原始合同签约主体,依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本案也体现,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单位追责有严格法定条件,本案情形下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付款义务。该案提示建筑劳务企业:工程分包尽量完成合同盖章签署;发生工程变更、增项,务必留存签证文件、微信确认记录;项目往来沟通优先以公司名义留痕,区分个人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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