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5月22日
代理一方:被上诉人(劳动者)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12日入职某医药股份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直至2021年8月16日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存在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同时存在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结清等劳动争议问题。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纠纷,劳动者先行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劳动者与该医药公司2016年7月12日至2021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就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作出实体裁判。原审被告(医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主要为:一审裁判不当加重用人单位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加班工资核算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主张劳动者已经享受2020年度年休假待遇,不应当再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劳动者承担。
我方接受委托,在二审阶段担任劳动者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完整研读一审卷宗,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关系存续证据、加班相关证据、年休假相关证据,全面研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方上诉理由,评估二审改判风险。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充分把握案件优劣势,一方面坚持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轻易作出不合理让步;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二审诉讼周期长,判决后还可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回款周期较长的现实困境,积极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协商。
调解谈判的核心难点在于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以及违约保障条款。我方坚持,调解必须设置兜底条款,若企业不按期足额付款,劳动者有权直接按照一审判决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以此规避调解后企业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带来的维权风险,避免调解文书变成一纸空文。经过多轮与承办法官沟通、与对方代理人博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调解协议中同时确认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明确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设置违约救济条款,同时对款项付清之后双方全部劳动权利义务终结作出约定。
我方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阶段我方作为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民事判决,即确认双方2016年7月12日至2021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由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备法律效力:
1. 双方认可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劳动者与该医药公司2016年7月12日至2021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2. 上诉人医药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28000元。
3. 款项支付至约定银行账户即视为完成支付义务。
4. 若按时足额支付,双方基于本案诉请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全部权利义务终结;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有权直接按照一审判决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双方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医药公司自行负担。
本案属于二审调解结案,通过调解方式,劳动者可以在较短周期拿到款项,同时设置强有力违约兜底,极大降低后续执行风险,一次性了结全部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总结
本案是劳动争议二审阶段调解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对劳动者有利的判决提起上诉,试图推翻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裁判结果,劳动者面临二审改判、维权周期进一步拉长的风险。
劳动争议二审调解,并非简单的金额让步,核心在于风险权衡。如果坚持等待二审判决,案件审理周期会拉长,即便二审维持原判,后续还需要申请强制执行,回款时间不确定。调解过程中,我方没有单纯追求调解金额最大化,重点争取了违约兜底条款,这是本案调解最关键的亮点。一旦企业逾期不付钱,我方当事人不需要重新仲裁、起诉,直接拿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牢牢守住当事人的权益底线。
同时本案也体现劳动争议实务要点: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是双方对抗焦点,用人单位经常以一审举证责任过重作为上诉理由。调解中,代理律师既要尊重当事人对于快速拿到赔偿款的诉求,又不能放弃风险防控,不能只看调解金额,必须把逾期违约后果写进调解文书,防止企业调解之后拖延履行。
调解不等于完全妥协让步,在法院主持下,结合案件的胜诉概率、时间成本、执行风险综合评估,设置保护我方当事人的兜底条款,实现“快速拿钱+留有后手”,是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重要办案思路。对于劳动者而言,诉讼维权除了考虑能不能赢,也要考虑拿到钱的时间和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