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拘留到缓刑:章辉亮律师团队成功辩护一起“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
一、审理法院信息
侦查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审查逮捕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章辉亮律师团队
案件结果: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宣告缓刑
二、案情经过
何X系宁波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X承接某小区业主刘X房屋装修工程后,因施工质量问题与刘X产生纠纷。刘X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3万元,何X多次催讨未果。此后,何X以“如不支付工程款,就向物业举报你违规搭建”为由,要求刘X支付工程款并额外索要2万元“损失赔偿”。刘X因担心违规搭建被举报,被迫向何X支付5万元。后刘X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报案,何X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关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向家属讲解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分析了“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索要合法债务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的界限。
三、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
第一,何X与刘X之间存在真实装修合同关系,刘X拖欠工程款3万元属实,何X催讨工程款具有一定合法基础;但何X以举报违规搭建相要挟,并额外索要2万元“损失赔偿”,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超出合法债权主张范围,属于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关键。
第二,何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主动退还全部款项并取得刘X书面谅解,何X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不予批准逮捕及取保候审条件;审判阶段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四、律师辩护工作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多次会见何X,核实装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刘X拖欠工程款金额及何X催讨经过。团队确立的主要辩护观点包括:
何X与刘X之间存在真实装修合同关系,刘X拖欠工程款3万元属实,何X催讨工程款具有合法基础,行为起因属于民事纠纷;
何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何X家属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款项,取得刘X书面谅解;
何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何X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取保候审期间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律师团队在审查逮捕阶段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在审判阶段围绕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充分论证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同时提交了同类“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判处缓刑的裁判规则检索报告。
五、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为何X办理取保候审。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何X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依法宣告缓刑。
本案中,章辉亮律师团队准确把握“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合法债权主张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限,在审查逮捕阶段成功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围绕从宽情节充分论证,最终实现缓刑的辩护目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