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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胜诉 南京侵权纠纷代理律师 南京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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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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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巨婷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维权策略。面对被告一下落不明的困境,巨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推动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申请缺席审理,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在证据组织方面,巨律师指导客户通过公证购买固定侵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精准锁定侵权事实。庭审中,巨律师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进行有力反驳,厘清平台责任边界,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额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赔偿,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深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7年,致力于提供具有想象力的DIY手工原创商品,创作了《**********》、《********》等系列美术作品,并于2020年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随后以盲盒形式推向市场。某科技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江XX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某网店,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涉案著作权的盲盒玩具。涉案商品定价仅为十二余元至二十余元,明显低于某科技公司五十余元的统一市场价,且在商品链接及详情页中大量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某科技公司遂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购买,支出购买费用五十元及公证费一千元,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链接,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六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科技公司是否对涉案盲盒玩偶形象享有著作权,江XX的销售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第二,某网络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对江XX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是否已尽到事前提醒及事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第三,在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综合考量作品类型、侵权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江XX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网络公司在收到案涉材料后已及时采取下架、禁售等必要措施,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因江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江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及公告费六百元,合计两千余元,由江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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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主要从事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业务及企业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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