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7年,致力于提供具有想象力的DIY手工原创商品,创作了《**********》、《********》等系列美术作品,并于2020年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随后以盲盒形式推向市场。某科技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江XX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某网店,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涉案著作权的盲盒玩具。涉案商品定价仅为十二余元至二十余元,明显低于某科技公司五十余元的统一市场价,且在商品链接及详情页中大量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某科技公司遂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购买,支出购买费用五十元及公证费一千元,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链接,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六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科技公司是否对涉案盲盒玩偶形象享有著作权,江XX的销售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第二,某网络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对江XX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是否已尽到事前提醒及事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第三,在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综合考量作品类型、侵权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江XX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网络公司在收到案涉材料后已及时采取下架、禁售等必要措施,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因江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江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及公告费六百元,合计两千余元,由江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