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系“*******”、“************”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发现,被告李XX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未经许可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涉嫌侵权的盲盒玩具,并在商品详情页及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与商标。原告经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费用六千余元。审理中,因侵权链接已下架,原告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请。被告李XX辩称其不知情,销量系刷单,商品系平台推荐及从其他平台进货;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已尽注意义务并及时断开链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李XX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及商标权;二、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享有合法著作权。被告李XX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通过网络传播、发行涉案作品,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及商标权的双重侵犯。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已及时采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