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系“*****”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程X在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某平台上开设的某店铺内,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盲盒玩具,且商品详情页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售价明显低于原告官方统一市场价。原告遂委托某公证处对网购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断开链接,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商标权的主张,明确主张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程X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二、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案涉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有权行使相关著作权。被告程X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并在商品展示页面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和复制权。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案涉材料后已及时采取删除侵权链接等必要措施,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销售情况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程X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科技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程X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八千元;三、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对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余元由被告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