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旦完成注销,欠款还能不能要回来?这是清算责任纠纷当中当事人咨询频率最高的问题。所谓清算责任纠纷,是公司解散注销之后,清算组、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也是大湾区广州、深圳地区投资理财类债权追偿中十分常见的商事案件。
林智敏律师于广州执业,可办理广州、深圳全大湾区清算责任相关商事争议,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代理债权人一方。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案号(2024)粤0*民终30***号,案由为清算责任纠纷,标的额为本金14万元及对应利息,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XX获判本金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在咨询委托阶段向林智敏律师核实案卷材料真实性。
一、案情
某基金管理公司向市场募集资金,投向境外海砂开采项目。2018年10月,债权人XX(我方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项目投资产品认购确认书》,出资14万元,约定投资期限24个月,预期年化收益12%,到期以货币或股票形式返还本金。XX依约向公司账户转账14万元,该公司出具《出资确认书》确认收款。XX曾经收到过一期收益,但合同到期之后,本金以及剩余收益始终未能兑付。双方合同、转账凭证、出资确认书完整留存,案涉公司对XX该笔债权属于明知状态。
2019年7月,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启动注销程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包含叶X、许X、黄X。清算组仅在省级报纸刊登清算公告,始终没有向XX发出任何书面清算通知。2019年8月,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并据此完成公司注销登记。XX发现债务公司已经注销,债权面临悬空,遂委托林智敏律师提起诉讼,将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以及出具还款承诺的案外人一并起诉。
一审法院支持了XX的诉讼请求。清算组成员许X、黄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
第一,二人属于代办注销的从业人员,参与清算注销属于职务行为,责任应当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案涉合同性质属于委托理财,并非借款,公司无需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第三,二人并非公司股东、高管,属于被动被登记为清算组成员,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清算报告上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
第四,已经履行登报公告义务,并不知晓XX的债权,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存在三大现实障碍:案涉目标公司已经注销,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交易文件包装为委托投资,若按照委托理财主张,则需要投资人自担风险,对我方当事人极为不利;实际清算组成员属于外部代办人员,以“不知情、仅代办”作为核心抗辩理由。
林智敏律师采取两层切割的代理思路:
第一层,完成合同法律性质的定性。抛开合同“委托投资”的外壳,抓住合同约定固定年化收益、到期返还本金的保底条款,该约定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共担风险的本质,应当认定双方实质为借贷关系。该观点一审予以采纳,二审终审予以维持。
第二层,聚焦清算程序违法,锁定清算组成员过错责任。XX全套债权证据齐备,债权清晰。清算组以“不知道案涉债务”抗辩难以成立。办案过程中重点调取工商内档,固定清算组备案材料、清算报告签字页,夯实“清算组成员签字即代表认可清算程序”这一逻辑链条。
办案团队落实三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调取工商内档清算组备案及签字资料;完整梳理合同、转账、出资确认书整套债权凭证;比对清算报告记载内容与公司真实负债情况,将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组成员重大过失两个要件做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清算组负有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双重义务,二者不能互相替代,仅仅登报公告不足以完成法定清算义务。
三、质证与各方观点
上诉人(清算组成员许X、黄X)观点:
二人系代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注销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责任不应由个人承担;许X提出自己“被动成为清算组成员”,对股东会决议不知情,清算报告签名并非本人签署;即便认可清算组成员身份,已经完成报纸公告,并不知晓XX的债权,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黄X同时主张案涉交易属于委托理财,公司无需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被上诉人(我方当事人,XX)观点(林智敏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案涉合同保本保息,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公司负有还本付息义务,已有其他法院生效裁判对同类交易作出相同性质认定;
第二,工商备案档案明确将许X、黄X登记为清算组成员,清算报告留存有二人签字,其主张不知情、非本人签字没有证据支撑。二人本身从事代办注销业务,属于专业人员,应当承担高于普通主体的勤勉注意义务;
第三,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公告两项义务需要同时履行,仅登报不能免除对已知债权人的直接通知义务。清算组未向XX履行通知义务即办理注销,直接造成XX丧失申报债权获得清偿的机会,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义上为委托理财,但设置保本保息的保底约定,违背委托关系风险共担原则,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清算组应当书面通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本案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XX,直接导致XX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许X、黄X虽抗辩仅属于代办人员,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清算勤勉义务,清算报告签字行为代表对清算过程的认可,构成重大过失,上诉人各项抗辩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XX: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清算组成员叶X、许X、黄X,股东叶X辉,以及出具承诺函构成债务加入的吴X,共同向XX支付本金1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同案其他主体: 案外人苏X,因没有证据证明其需要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针对苏X的诉请被驳回,二审维持该处理结果;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缺少合同依据,未得到法院支持;本金及利息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五、案件总结
复盘本案,清算责任纠纷的胜负关键点,不在于清算组有没有登报公告,而在于是否对已知债权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公告与书面通知属于并行法定义务,并非二选一。实务当中大量代办注销机构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完成报纸公告、走完工商注销流程就可以免责。但只要被登记为清算组成员并且在清算报告签字,就要对清算程序合法性承担责任,事后以“不知情、只是代办”为由抗辩,法院审查门槛很高。
站在债权人角度,公司注销之后并不代表债权彻底灭失。如果手里合同、转账凭证完整,就可以从工商档案入手,核查清算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向清算组成员、相关责任主体追责。但案件的难点往往卡在合同定性,很多理财类文件披着投资外衣实质是借贷,法律关系定性直接决定后续能不能追究清算责任。起诉前理清法律关系、锁定责任主体,对整个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站在被追责的清算组成员、股东角度,一旦被起诉清算责任纠纷,应当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工商注销材料,寻找自身无过错的证据,并非一经登记为清算组成员就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同类案件素人高频问答
问1:公司欠我钱,但是公司已经注销了,我还能向谁追责?
答:可以查阅公司注销工商档案。如果清算组明知你的债权存在,却没有书面通知你申报债权,造成你的债权无法受偿,你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如果股东签署虚假清算报告,或者第三方出具还款承诺构成债务加入,也可以一并追责。前提是你的合同、转账记录等债权证据要完备。
问2:清算组成员辩称只是代办注销,不是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免责吗?
答:并不当然免责。工商备案登记、清算报告签字是核心证据。尤其是专门从事代办注销的从业人员,法律对其勤勉谨慎义务标准更高。只有能够充分证明自身对未通知债权人不存在过错,才有可能免除责任,单纯以“职务行为、不知情”抗辩,很难被法院采纳。
问3:合同写的是投资,约定固定收益到期返本,公司注销后,可以按借款去主张清算责任吗?
答:看交易实质。如果合同约定固定收益、到期返还本金,不存在共担经营风险的安排,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一旦借贷关系被法院确认,公司负有还本付息义务,如果清算程序存在瑕疵,就可以进一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
核心关键词
#清算责任纠纷 #公司注销债务清偿 #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
#清算组通知义务 #股东清算责任 #债权人维权
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执业,可代理大湾区广州、深圳地区商事案件;长期专注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既代理债权人发起清算责任追责诉讼,也可为被诉的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提供清算责任纠纷抗辩代理。擅长办理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公司类案件,经办多起投资理财衍生的清算责任系列案件。善于结合工商档案、清算文件、债权全套证据,从合同定性、清算程序过错两个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维权或者抗辩的完整路径。
林智敏律师办理本案,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作为突破口,同时牢牢抓住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程序违法事实,帮助当事人在目标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向清算组成员、股东追回本金及利息。如您或您的公司正面临清算责任纠纷,需要找擅长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可在咨询阶段向林智敏律师说明案情,结合现有证据评估案件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