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上半年,原告苗XX与被告李XX口头达成合伙承包某沙XX坑的合意,约定被告出资20万元并负责联系某公司投资及沟通转包事宜,原告出资70万元。同年5月14日,原告通过案外人马X账户向被告转账70万元。被告收款后,将其中30万元支付给原承包人吴XX,剩余40万元留存于被告账户。随后,被告以某公司名义与原承包人及某村委会签订《转包合同》与《补充协议》。后因市场行情等原因,涉案土地迟迟未开工建设,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要求退出合伙并退回投资款,被告虽口头承诺退款,但始终未实际履行。原告曾以涉嫌诈骗为由报案,某公安局某大队决定不予立案。原告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7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30万元已作为预付金支付给原承包人,剩余40万元需经合伙清算后方可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第二,被告支付给原承包人的30万元款项性质及处理方式;第三,合伙协议解除后,被告应返还的投资款数额及利息起算时间。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合伙合意,且均按约履行了出资及联系转包等义务,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关于30万元款项,因系为实现合伙目的而支付的转租金,应认定为合伙出资份额。在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该部分款项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关于合伙解除,因涉案土地未开工且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结合双方通话录音,可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合伙协议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苗XX投资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苗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减半收取计七千余元,由被告负担四千余元,原告负担三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