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犯罪孙X:孙X未成年男子,2009 年出生,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读学生,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
辩护人:林晓(广东粤淳律师事务所)
案由:猥亵儿童罪
2026年 5 月某日16 时 30 分许,孙X在公园游乐区域偶遇被害幼女,因被害幼女称找不到同伴,孙X主动提出帮忙寻找,将被害人带至某建筑隐蔽位置。在该地点,孙X脱下裤子实施手淫行为,牵拉被害人手部触碰自身敏感部位短暂时间;过程中以自身敏感部位未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整件事件持续十余分钟,全过程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后二人分开。
案发后某日夜间 23 时许,孙X被家属告知涉案情况,随同家属及办案民警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孙X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顺德公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羁押于辖区看守所。
辩护人接受孙X家属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孙X,核实案件经过、归案过程、主观认知及案件细节;之后孙X家属向被害方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谅解材料。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辩护人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围绕逮捕社会危险性、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开展辩护,请求检察机关对孙X不予批准逮捕,并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主要观点: 一、孙X属于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构成坦白,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涉案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孙X家属已完成赔偿并取得被害监护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修复; 三、孙X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应当落实 “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刑事原则,若予以羁押,会直接中断其高中阶段学业,不利于其升学以及重新回归社会,采取取保候审更契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 四、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现场指认、人像指认等证据已固定,孙X供述稳定,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迹象;孙X系在校学生,居住地址固定,生活轨迹简单,家庭具备监护管教条件,不存在潜逃的动机与客观条件,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正常推进。
办案节点:审查逮捕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
办案机关: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顺德区公安局
代理方向:犯罪孙X(侦查、审查逮捕阶段辩护)
案件结果:取保候审
律师价值: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全部案件事实与归案经过,梳理未成年人自首、坦白、赔偿谅解等各项从宽情节,紧扣逮捕社会危险性要件以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出具法律意见,重点论证本案无逮捕必要,力争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避免羁押对其学业、成长造成不可逆负面影响,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