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闫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依法受理。2025年1月8日,被告闫X乙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某公司提出借款。双方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自2025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借期内固定利息为两千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文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公司在张文昌律师的协助下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两千元,以及以5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5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某法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及事实认定。需审查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是否真实有效,原告是否实际交付了5万元借款,以及被告出具借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二,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的借期内利息两千元,以及逾期后按照LPR一倍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利率保护上限及法定标准。
第三,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与债权保障。鉴于被告可能存在短期资金困难,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能够切实实现的前提下,制定合理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以平衡双方利益,促成调解。
【裁判结果】
在张文昌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某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5年9月23日,被告闫X乙尚欠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两千元,本息合计5.2万元。被告采取分期方式支付: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两千元;自2025年10月1日起,每月28日前支付两千元,直至2026年3月28日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二、设定加速到期及强制执行条款:若被告闫X乙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立即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五百余元由被告闫X乙承担,被告需于2026年3月28日前将该笔费用一并向原告某公司支付。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某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