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系同事关系。2025年7月10日,被告王XX因家中需要用钱,向原告李XX提出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向被告出借共计1.5万元。此后,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一千元,剩余1.4万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李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文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承担案件全部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被告尚欠借款的具体金额;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应予支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律师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及文字转换记录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被告欠款的事实。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成为法院依法裁量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XX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及时偿清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依法应自起诉之日(2026年1月15日)起,以1.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3.0%)计付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