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董XX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年6月,被告董XX为购买一辆总价24.7万元的奥迪牌小型汽车,通过原告某公司介绍,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担保公司为被告向某银行洛阳某支行的贷款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同时,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董XX签订《反担保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所购车辆作为反担保物,若被告违约导致某担保公司扣划原告保证金,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合同签订后,被告从某银行洛阳某支行贷款14万元。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从原告某公司保证金账户划扣13.8万余元用于偿还被告所欠本息及违约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16.1万余元及违约金2.5万余元。庭审后,原告撤回关于对抵押车辆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被告董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公司是否有权向被告董XX追偿代偿款项及违约金。
首先,关于代偿本金。原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被告董XX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时,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代偿了相关款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垫付的购车款16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其次,关于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被告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5万余元未超过代偿上限,亦未加重被告负担,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保证合同关系。原告某公司代替被告董XX偿还贷款16万余元,有权在垫付范围内向被告追偿。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5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16万余元及违约金2.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二千元,由被告董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