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6月,被告胡XX向案外人某公司购买保时捷牌小型轿车一辆,并通过原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介绍,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向某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原告为被告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则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书》,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反担保物。贷款发放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某融资担保公司及贷款银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划扣款项。此后,原告于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分八次代被告偿还贷款共计9.1万余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垫付的购车款9.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追偿权的成立及范围。首先,原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被告胡XX与某融资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系列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原告是否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次,原告代为偿还的9.1万余元贷款是否属于其追偿范围。被告胡X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需依据原告提交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反担保合同书》、银行回单等证据,审查原告代偿事实的真实性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XX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被告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被告签订《反担保合同书》,双方形成合法的保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代为偿还贷款9.1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享有追偿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代偿款9.1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