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徐XX就(20XX)某劳人仲案字第XX号案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XX于2025年4月9日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天水XX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安排其在某项目从事采样工作,工资180元/天。2025年4月19日,徐XX在工作时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多处神经损伤、指骨开放性骨折等。徐XX认为双方虽签订《劳务协议》,但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遂委托李小龙律师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5年4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天水XX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合作关系,协议系篡改,且其不受公司管理,受伤不能反向推定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XX与某公司天水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天水XX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和管理从属;而徐XX主张其接受公司管理,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仲裁庭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管理从属性及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某公司天水XX公司提供的《劳务协议》虽名为劳务协议,但明确约定期限,且徐XX需遵守公司及第三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接受管理并由公司支付报酬,具备劳动合同的相关特征。徐XX从事的采样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庭对某公司天水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裁决:确认徐XX与某公司天水XX公司之间自2025年4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徐X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