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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代理徐XX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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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小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申请人以“劳务协议”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李律师精准切入“事实优先”原则,通过梳理考勤、工作指令及报酬支付等实际履行细节,有力论证了双方存在人身与经济从属性。同时,李律师巧妙运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打破对方关于“劳务合作”的虚假表象,成功引导仲裁庭穿透协议名称审查用工实质,最终帮助当事人顺利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及维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徐XX就(20XX)某劳人仲案字第XX号案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XX于2025年4月9日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天水XX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安排其在某项目从事采样工作,工资180元/天。2025年4月19日,徐XX在工作时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多处神经损伤、指骨开放性骨折等。徐XX认为双方虽签订《劳务协议》,但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遂委托李小龙律师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5年4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天水XX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合作关系,协议系篡改,且其不受公司管理,受伤不能反向推定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XX与某公司天水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天水XX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和管理从属;而徐XX主张其接受公司管理,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仲裁庭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管理从属性及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某公司天水XX公司提供的《劳务协议》虽名为劳务协议,但明确约定期限,且徐XX需遵守公司及第三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接受管理并由公司支付报酬,具备劳动合同的相关特征。徐XX从事的采样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庭对某公司天水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裁决:确认徐XX与某公司天水XX公司之间自2025年4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徐XX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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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天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曾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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