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辉亮律师团队成功辩护:某棋牌室经营者涉嫌开设赌场罪获缓刑
审理法院: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 章辉亮律师团队
案件结果: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一、案情经过
唐X系宁波市某区某路某号一家棋牌室的经营者,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日常以提供棋牌娱乐服务为业。为增加经营收入,唐X在棋牌室内设置了两台赌博机(俗称“捕鱼机”),供顾客进行赌博活动,并按照赌客投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经营期间,赌博机累计投注金额约五十万余元,唐X从中获利约五万余元。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在例行检查中查获上述赌博机,遂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唐X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某市看守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一定标准的,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唐X家属在其被拘留后,委托章辉亮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家属讲解了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及设置赌博机型开设赌场案件的入罪标准,分析了唐X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并明确了争取取保候审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方向。
二、律师辩护工作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团队律师多次会见唐X,核实棋牌室的经营资质、赌博机的设置时间、投注及获利情况,并了解其认罪态度。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团队确立了以下辩护观点:
第一,唐X系合法经营的棋牌室经营者,并非职业开设赌场人员。 其设置赌博机系为增加收入的一时之举,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与以开设赌场为业、组织规模化赌博活动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明显区别。
第二,唐X设置赌博机数量较少,仅两台,经营时间较短,违法所得数额相对有限,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数量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标准的,才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唐X的行为尚未达到该标准,应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第三,唐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唐X系初犯、偶犯,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固定住所,取保候审期间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不具备逃避侦查、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基于上述辩护观点,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即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充分论证唐X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沟通,围绕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提出法律意见;在审判阶段,围绕缓刑适用条件展开论证,并积极协调唐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为争取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三、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唐X设置赌博机的行为是否达到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设置赌博机数量达到规定标准、违法所得累计达到规定数额等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唐X仅设置两台赌博机,违法所得约五万余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其二,唐X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唐X系合法棋牌室经营者,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经营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其三,唐X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唐X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在侦查阶段依法为唐X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经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X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唐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唐X最终免于收监服刑,其合法经营的棋牌室经整改后可继续经营。本案在章辉亮律师团队的有效辩护下,实现了取保候审与缓刑的双重辩护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