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王XX与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方某某、次女方某某。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性格差异明显,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稳固夫妻感情,长期分居。王XX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之后,二人关系没有任何好转,持续分居互不往来。时隔一年,王XX委托陈昆伟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长子由方某某抚养,次女由王X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二是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成长;三是抚养费分担以及探望权如何约定落地。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
二、办案思路
陈昆伟律师接受王XX委托后,系统整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前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姻状况、分居事实以及前次诉讼背景。
诉讼策略上,依托民法典相关规定,重点陈述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的事实,结合被告消极应诉、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的表现,论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存在和好可能性。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盲目争夺全部抚养权。长子长期跟随被告生活、就读当地中学,贸然改变环境不利于成长,因此主张长子归被告抚养;次女已满八周岁,律师配合法院询问,固定子女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为争取次女抚养权夯实基础。
抚养费方案采用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费用的方式,同时细化探望时间,约定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行使探望权,让探望权具备可执行性,减少后续亲子探望纠纷。
三、案件总结
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缺席作出判决:准许王XX与方某某离婚;婚生子由方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婚生女由王XX直接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双方可在每月第一个、第三个星期六探望对方抚养的子女,彼此予以配合协助。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明确,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多子女离婚案件,抚养权划分需要兼顾子女原有生活学习环境,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将探望权的时间细化写入判决,可以有效防止离婚后双方因探视问题再次产生诉讼。
四、律师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家事案件柔性、务实的辩护思路。陈昆伟律师精准把握二次起诉离婚、分居满一年的法定离婚要件,在被告缺席的不利情形下,依靠扎实证据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在抚养权争夺上,摒弃一味争取全部子女抚养权的思路,立足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子女生活现状、八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愿制定方案,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女儿抚养权。同时在判决中落实可执行的探望条款,一次性解决身份关系、抚养、探视多项争议,避免当事人后续再次陷入诉讼,高效化解家事矛盾。
五、适用场景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 离婚纠纷涉及两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需要平衡稳定生活环境、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
3. 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协商抚养费折抵,并需要明确、可落地的探望方案;
4. 对方消极回避、拒收传票、开庭缺席的离婚诉讼,需要制定缺席审理诉讼策略,组织证据。
六、法律服务指引
如果您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分居满一年准备二次起诉;离婚时存在两名及以上子女,想要争取抚养权、尊重孩子意愿;或者对方不愿意出庭、消极回避离婚诉讼,担心后续探望子女发生纠纷等法律问题,可以委托陈昆伟律师。律师会收集分居、感情破裂相关证据,结合子女成长现状制定抚养权方案,细化探望权条款,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等家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