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陶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某市某区道路上,与某公司员工杨XX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陶XX受伤、两车受损。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陶XX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陶XX入院治疗,住院时长 10 天,产生医疗费六千四百余元。后续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陶X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00 日,护理期 50 日,营养期 55 日。陶XX为鉴定支出鉴定费一千三百元、鉴定检查费三百九十余元。案涉肇事四轮电动车属于某公司所有,并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各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陶XX委托孙志强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XX等各项损失共计 9 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剔除与本次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申请缩短鉴定确定的三期时长,拒绝赔付误工费与精神损害抚XX;某公司则提出,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原告无权主张,并要求原告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一千五百余元的车辆维修费,要求在赔偿款中直接抵扣。
二、办案思路
孙志强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整理病历资料、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针对性应对保险公司各项拒赔抗辩。针对医疗费争议,仔细核对病历、医嘱,向法庭说明相关检查项目是排查事故引发并发症的必要诊疗行为,和交通事故损伤具备直接因果关系。针对三期时长以及误工费争议,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核心依据,结合伤者伤情恢复情况进行论证,指导当事人补充行业相关证明,主张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对于精神损害抚XX,依据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主张该费用应当赔付,同时提出保险免责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面对某公司提出的车辆维修费抵扣诉求,综合评估案件整体走向,从当事人利益及诉讼效率考量,同意在赔偿款中抵扣该笔维修费,简化诉讼流程,避免另行提起反诉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三、案件总结
法院采信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责任划分有效,逐项核算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总额 12.4 万余元,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XX、鉴定相关费用等项目。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8.2 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精神损害抚XX等费用,由某公司承担。在抵扣双方协商一致的车辆维修费一千五百余元后,某公司实际再向原告支付三千余元。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保险公司与某公司承担。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的扣减医疗费、核减三期、拒赔误工费等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原告的各项核心赔偿请求基本得到支持,成功拿到赔偿款项。
四、律师价值
孙志强律师充分运用医疗材料与司法鉴定意见,逐一击破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核减损失的抗辩,守住三期、误工费、医疗费的赔偿基础。同时厘清精神损害抚XX在保险和侵权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在庭审过程中兼顾诉讼效率,灵活处理对方提出的车辆维修费抵扣诉求,规避反诉带来的时间成本。整套诉讼策略,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十级伤残对应的足额赔偿,同时为本类非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交通事故案件,提供成熟的诉讼应对方案。
五、适用场景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肇事非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保险公司以非事故用药、三期鉴定时间过长、缺少收入证明为由,要求扣减、拒赔相关赔偿项目的侵权纠纷;
3、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方主张车辆维修费,要求在赔偿款中抵扣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伤者构成伤残,需要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XX,应对保险免责条款抗辩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遇到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扣减医疗费、不认可三期鉴定、拒绝赔付误工费或者精神损害抚XX、对方要求抵扣车辆维修费用等问题时,可以找孙志强律师。孙志强律师可以协助收集交通事故全套证据,对接伤残鉴定,针对保险公司免赔抗辩进行专业应诉,合理核算各项赔偿金额,妥善处理车辆损失抵扣事宜,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争取最大化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