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2026年3月,华东某省A市B区公安机关对某建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陈X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指控:2023年至2025年间,陈X通过他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外省三家上游企业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890余万元,价税合计6100余万元。案发后,陈X被刑事拘留,羁押于B区看守所。公司账户被冻结,二十余名员工面临失业,下游多个工地供货合同面临违约。
本案的关键疑点在于:陈X公司与上游三家开票企业之间,确实存在部分真实货物往来,但侦查机关将全部受票金额一并认定为虚开。陈X到案后始终辩解“部分货物是真实的,部分是通过中间人调货,不清楚对方怎么开票”。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在评析本案时指出,本案取保成功的核心,不在于否认全部事实,而在于抓住侦查阶段“主观明知”证据的结构性断层。
第一,证据审查上的突破口。辩护律师调取了陈X公司与上游企业近三年的物流单据、过磅单、司机证言及部分银行流水,发现其中约2100万元价税对应有真实入库记录。这意味着侦查机关指控的890万元税额中,至少有一部分缺乏“无真实交易”的事实基础。赵飞全律师分析认为,虚开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仍开具或接受发票,侦查阶段若不能证明行为人对“哪一笔无真实交易”有明确认知,羁押必要性就应当重新评估。
第二,司法沟通策略。辩护律师在拘留后第20天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不是空谈“无社会危险性”,而是用三组证据构建“事实不清”的图景:一是真实交易部分的物流闭环证据;二是陈X与中间人的微信记录,显示其多次要求“要带票的正规货”;三是公司完税证明与员工社保记录,证明企业正常经营、陈X无逃亡动机。赵飞全律师评价,这种“以证据打事实、以事实打羁押”的路径,比单纯求情更具说服力。
第三,程序辩护的时机把握。辩护律师在报捕前主动联系税务机关,就真实交易部分申请出具情况说明,虽然税务机关未正式出函,但沟通记录客观上促使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缓了报捕节奏。赵飞全律师认为,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本质是“用证据改变侦查机关的内心确信”,而非等待。
【法理剖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且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本案中,即便部分发票存在开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的情形,若受票方有真实货物购入、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无证据证明其与开票方通谋骗取税款,则“非法占有目的”难以成立。
赵飞全律师特别指出,实践中“票货分离”不等于虚开。若陈X系通过中间人调货,中间人指定开票方,而陈X对开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仅存在概括认知而非明确共谋,则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明知无真实交易仍接受发票”的程度,而非“知道发票可能不规范”。这一区分,正是取保阶段辩护的逻辑支点。
【裁判结果】
2026年4月,B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对全部涉案发票具有虚开的主观明知,且陈X系初犯、企业实际经营、无毁灭证据和串供行为,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陈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真实交易部分金额被从指控数额中剥离。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的启示在于:取保候审不是“求”出来的,是“证”出来的。许多当事人家属在刑拘后第一反应是找关系、递材料,却忽略了侦查阶段最宝贵的窗口期是证据固定与法律意见的精准投递。本案辩护律师的可取之处,在于把“部分真实交易”从一句辩解,转化为物流单、微信记录、完税证明组成的证据链,让检察机关在批捕环节就看到了“事实不清”的可能。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指出,虚开案件取保的难点,往往不在社会危险性,而在侦查机关对“税额巨大”的惯性羁押思维。此时,专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的价值,是能把“890万”这个吓人的数字,拆解为“有争议部分”与“无争议部分”,并用证据说话。对于企业主而言,案发后第一时间保全物流、资金、沟通记录,比事后任何辩解都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