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罗X与被告李XX于2007年相识并同居生活,先后生育长子李XX、长女李XX、次女李XX,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罗X于2023年离家与李XX分居至今。罗X曾于2024年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25年再次起诉因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现罗X在蒋先凯律师的代理下第三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乡某村的自建房、家中牛只、对外债权,以及处理XXX贷款和亲属借款等债务。李XX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三名子女并索要高额抚养费,同时以罗X曾出轨为由要求其净身出户,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青春损失费共计2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事由;二是三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标准,特别是如何平衡双方抚养能力与子女意愿;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自建房、牛只、对外债权)及共同债务(XXX贷款、亲属借款)的认定与分割,尤其是财产现状的举证责任分配;四是李XX以罗X存在过错为由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能否成立,以及该过错是否为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居已逾两年,且在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方面,长子即将成年由李XX抚养;长女、次女已满八周岁,法院依法尊重其真实意愿,判决由李XX直接抚养,罗X每月各支付抚养费600元。财产方面,因自建房部分系婚前修建且权属不清、牛只及债权缺乏有效证据证明现存状况,法院不予处理或不予支持。债务方面,8万元XXX贷款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偿还;亲属借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损害赔偿方面,罗X虽曾有过错,但并非导致本次离婚的直接原因,驳回李XX的赔偿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法分割债务,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