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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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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典型案例

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XX,男,198X年X月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县某镇某村,

二、案由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产生的劳动争议。

三、案件经过

劳动者李XX于2024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普工岗位,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照每日9小时350元的标准核算,超工作时长另行计算加班费,每月出勤天数不低于27天。2024年9月,李XX在公司承接的管道保温施工项目工地进行钢管架拆除作业时,不慎遭受电击后坠落受伤,随后被送往东至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1天。

2025年4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XX此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诊断为左胫腓骨干骨折、电击烧伤。2025年7月,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李XX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用人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25年9月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再次鉴定结论,仍评定为九级伤残。

因用人单位未为李XX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李X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合作关系,不应适用工伤赔偿规则;且认为李XX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每月3000元核算,部分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裁判理由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

劳动关系解除认定:结合李XX的工伤伤残情况,对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其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李XX未返回公司工作,公司也未再安排其工作,且李XX已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确认双方用工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次日解除。

工资标准认定:李XX主张日工资标准为350元,用人单位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交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工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李XX主张的350元/日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

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用人单位未为李XX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对各项费用核算如下:

医疗费:仅支持有有效票据且与工伤治疗相关的846元,未实际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包含后续医疗的补偿,不予支持;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6个月停工留薪期、350元/日的标准核算为45675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9个月本人工资核算为68512.5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420元,均按申请人主张标准予以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0元/天的标准,结合21天住院天数核算为420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据实支持;

护理费:因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已安排人员护理,出院后无护理需要的相关证明,不予支持;

营养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交通及住宿费:未提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相关凭证,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确认李XX与东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用工关系解除;

东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李X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41205.5元,包含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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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道龙律师 许道龙律师,现任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团队办案负责人。他专注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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