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M刑终字第×××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吴X,男,1985年出生,某省某市某区人,原系某装修公司股东。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吴X伙同他人,以公司名义使用虚假的装修合同、虚开的发票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手后大部分被同案人转移,吴X分得3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遂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吴X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吴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其二审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专业贷款诈骗罪律师,经查阅卷宗、会见吴X,发现一审在共同犯罪地位、退赔情节认定上存在明显疏漏。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其一,吴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全案证据显示,犯意的提起、虚假合同的制作、银行关系的疏通、贷款资金的支配均系同案人张X主导,吴X仅系公司名义股东,受张X指使在申请材料上签字并配合面签,其分得的30万元亦系张X事后"分配"而非其主动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未认定从犯地位,属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
其二,一审对退赔情节未予充分评价。 二审期间,辩护人促成吴X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银行谅解。该退赔行为虽发生于二审,但依法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其三,一审量刑明显失衡。 对比同案人张X(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吴X(判处八年),二人地位作用差异显著而刑期仅差一年,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四,吴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对吴X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吴X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但认定其为主犯不当,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吴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审期间吴X积极退赔并获谅解,量刑情节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吴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贷款诈骗罪律师在二审阶段实现量刑大幅改判的典型案例。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基准,而实践中办案机关常以"参与即主犯"的简单逻辑处理,忽视各共犯人在犯意提起、行为分工、利益分配上的实质差异。赵飞全律师通过梳理同案人供述、资金流向、签字文件等证据,清晰还原吴X的次要作用,成功推动二审认定从犯地位;同时抓住二审退赔这一情节变化,促成刑期从八年降至四年。本案表明,贷款诈骗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辩护,应重点审查:其一,当事人是否仅为"挂名"或"配合"角色;其二,违法所得的实际分配比例;其三,一审是否遗漏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专业贷款诈骗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介入,往往能通过对一审疏漏的精准补正,为当事人争取实质性从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