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参与某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能力提升项目投标。某省公安厅在侦办“X·XX”系列串通投标案中,发现某公司等23家企业涉嫌违法,并将线索移交某省司法厅,后转交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经调查查明,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L某甲按照他人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并收取陪标费2.5万元(其中分配给某公司2万元)。被告经立案、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听证等法定程序,作出某综执罚决字〔20XX〕第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公司处项目合同金额0.5%罚款(约82.5万余元),对L某甲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约4.1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王思翰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认定原告串通投标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原告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及违法所得;三、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金额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原告主张其无串通故意,系员工个人行为,且未收受违法所得,各方笔录金额不一致;同时认为其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处罚金额畸高。被告则辩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原告在投标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及原法定代表人私章,其主张对违法行为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被告依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证据及询问笔录,认定原告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处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综合考虑原告主动供述等情节,被告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裁量适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