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近2万元各项损失经调解获全额赔付
审理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8日,王X(原告,化名)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康X(被告,化名)驾驶小型客车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与同方向行驶的王X发生侧面碰撞,致王X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X被送往当地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损伤、左侧第5、6肋骨骨折,共住院4天。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委托茂XX律师代理本案,将肇事司机康X及承保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9915.8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一)全面梳理赔偿清单,确保项项有据。 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王X收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医嘱、工资流水等证据,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予以评定。在此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项核算索赔明细:医疗费5235.86元,凭医院票据据实计算;护理费3420.00元,按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计算;误工费10260.00元,按误工期与收入水平计算;营养费600.00元,按鉴定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按当地相关标准计算,合计19915.86元。
(二)锁定赔偿主体,争取快速调解。 本案事实清楚,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款主要由保险公司支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律师在法院主持下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出示完整的病历和鉴定意见,证明伤情客观存在;逐项核对费用明细,确认各项金额均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结合当事人因伤遭受的实际损失,争取一次性付清赔偿款。
(三)明确间接损失负担,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鉴定费和诉讼费,律师在调解中提出:该两项费用系因本次侵权纠纷产生,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赔付,理应由侵权方承担。经沟通,康X同意承担鉴定费1380元及诉讼费149元。
三、案件结果
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1.保险公司赔偿王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9915.86元;2.鉴定费1380元、诉讼费149元由康X负担;3.各方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纠纷一次性了结。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快速结案,王X的各项合理损失获得全额赔偿,鉴定费、诉讼费亦由侵权方承担,基本实现"零成本"维权。本案也提示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后除医疗费外,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连带损失均可依法主张;病历、发票、事故责任认定、工资流水等证据应妥善保存,伤情较重的应及时进行司法鉴定,以便精准计算赔偿数额、高效化解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