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4月,郑X因购买二手XX汽车需要贷款,通过某汽车公司(原告)介绍,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担保公司向某银行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同时,郑X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书》,约定某汽车公司为郑X购车向某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保证。随后,郑X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贷款38万余元用于购车,并将所购车辆(车牌号:某VXXXXX,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略)抵押。贷款发放后,郑X未按约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某担保公司被扣划资金。为此,某汽车公司依据反担保合同约定,先后三次向郑X账户转账支付代偿款共计8.9万余元,替郑X清偿了相关债务。某担保公司出具证明确认贷款及违约金已由某汽车公司偿还完毕。因郑X未向某汽车公司返还代偿款,某汽车公司遂委托张文昌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汽车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追偿权以及追偿金额是否准确。张文昌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各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汽车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在债务人郑X违约且实际承担了代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针对追偿金额,张律师提交了详尽的转账凭证及代偿证明,证实某汽车公司实际代偿金额为8.9万余元。被告郑X对原告主张的代偿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法院据此对案件事实予以全面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汽车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郑X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汽车公司支付代偿款8.9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由被告郑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