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余XX、何焕明,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中XX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