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陈纪纲,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负责人谷X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管XX,男,汉族。
上诉人王XX为与被上诉人罗XX、XX公司、原审被告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元,本院减半收取1857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余款1857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辉辉
代理审判员 李卫峰
代理审判员 侯XX
书 记 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