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罗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7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纪纲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陈纪纲,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负责人谷X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管XX,男,汉族。


上诉人王XX为与被上诉人罗XX、XX公司、原审被告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元,本院减半收取1857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余款1857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辉辉


代理审判员  李卫峰


代理审判员  侯XX



书 记 员  邓XX


  • 2012-12-14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