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X,女,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
原告罗XX,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纪纲,广东XX律师。
被告罗XX,女,汉族,1958年10月20日车速横。
被告.杨XX,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车速横。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余XX、罗XX诉被告罗XX、杨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罗XX撤回对被告罗XX、杨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凌炜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宝荣
书 记 员 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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