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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原告起诉,法院采信对账凭证判令被告归还七十余万元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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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多笔复杂往来资金证据,立案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针对被告否定借贷关系的抗辩充分举证辩论,法院采纳对账凭证,帮助当事人拿回七十余万借款及逾期利息,筑牢后续执行保障。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9月11日

代理律师:凡梦博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因多笔资金往来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因工程项目业务往来相识,被告承接当地高标准农田相关标段工程。自2023年2月起,被告以个人周转、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XX过银行转账结合现金交付的方式,陆续向被告提供多笔资金,期间原告为筹措出借款项还向第三方进行借贷,并承担相应利息,该部分利息金额亦得到被告认可。

双方历经多笔资金进出之后,于2025年共同签署《个人资金往来对账明细确认单》,被告本人在对账确认单欠款金额处亲笔签名,对双方多年全部资金往来做整体清算。经对账核算,扣减被告已经归还的多笔款项之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19600.8元。除此之外,原告还按照被告的安排,代为垫付其亲属的装修材料款16961.74元,该笔款项并未纳入上述民间借贷对账文件之内。

债务形成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全部欠款,被告分文未予清偿。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银行转账流水、现金交付相关佐证、《个人资金往来对账明细确认单》原件、微信聊天记录、XX话录音等全套证据。考虑到被告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实风险,律师代理原告在立案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合计736562.54元,法院经审查作出保全裁定,对被告相应账户予以冻结。

案件立案受理之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当中,被告方提出核心抗辩:双方仅有合计10万元属于真正借贷,并且该10万元已经全部清偿;其余全部资金均属于工程项下工程款、材料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案涉对账确认单仅确认资金余额,不能证明资金性质为借款;另外,原告主张的代付装修材料款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民间借贷诉讼当中一并处理。被告的抗辩直接否定绝大部分款项的借贷属性,如果抗辩被法院采纳,原告大部分债权将面临无法XX过本案实现救济的巨大风险。

庭审中,我方围绕对账确认单效力、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三大民间借贷成立要件进行举证与法庭辩论,对被告各项抗辩逐一进行回应,同时区分民间借贷债务与代付装修材料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对两笔不同性质债权分别发表代理意见。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36562.54元,并以736562.5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11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 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庭审代理核心意见:案涉对账确认单是双方对长期全部资金往来清算后形成的债权凭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银行转账、聊天记录、XX话录音,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主体,应当清楚签字对账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无证据证明对账文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其关于大部分款项属于工程往来款的抗辩不能成立。关于代付的16961.74元装修材料款,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虽在本案当中难以一并处理,但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逾期利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信我方主要代理观点。法院认定,对账确认单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转账凭证、聊天记录、XX话录音,足以证实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账存在欺诈、胁迫,也不能证明案涉资金属于工程往来款项,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认定,代付装修材料款属于另一独立法律关系,不在本案民间借贷审理范围之内,该部分诉请予以驳回。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明确还款日期,起诉视为有效催告,利息自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

 

最终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19600.8元,并支付利息,以719600.8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3元,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5498元;保全费4203元,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4118元。本案判决作出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XX过前期财产保全,为后续强制执行回款奠定基础。

 

案件总结 

在实务当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时存在工程、生意多重往来时,资金流水往往相互交织,这也是民间借贷诉讼当中十分常见的难点。很多当事人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单独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会抗辩款项属于合作、工程往来款,否认借贷关系。

本案关键证据是双方事后共同签署的对账确认单。但即便持有对账文件,也不等于诉讼必然胜诉,对方会抗辩单据仅确认金额,不确认法律关系性质。代理律师的工作重点,就是把对账确认单,结合转账流水、聊天记录、XX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向法庭证明资金底层法律关系属于借贷。

本案立案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一方面可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另一方面也会对被告诉讼心理形成压力。同时在办案过程中也要客观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代付装修材料款,虽然客观真实发生,但法律上属于买卖合同之债,不能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一并处理,该部分只能另案起诉,对此应当提前向当事人释X诉讼风险与结果边界。

本案也提示民间资金往来主体:多笔长期资金往来,务必要及时签署规范的对账结算文件,明确每一笔资金的法律性质,区分借款、工程款、货款,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事实认定陷入被动。本案能够取得胜诉结果,源于完整的证据固定,同时也离不开庭审阶段针对对方抗辩进行有效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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