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被告双方系同胞姐妹,因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在小区广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扯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用头部碰撞原告,造成原告上颌牙齿牙外伤、颌面部软组织挫伤。经公安鉴定,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公安机关针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受伤后入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对上颌受伤牙齿建议后续根管治疗、全瓷冠修复。原告后续多次门诊复查,除对本次冲突受伤的上颌牙齿开展义齿修复外,还另行对下颌31、41号牙齿实施全冠修复,产生一笔高额修复治疗费。
事后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主张被告全额赔付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刻录、打印取证相关费用,全部损失合计41217.78元。
被告应诉后提出核心抗辩:其一,原告主张的下颌牙齿修复费用,本次侵权事件并未造成下牙损伤,该笔治疗费和被告的伤害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予以全部剔除;其二,冲突系双方互相抓扯引发,原告自身对于纠纷发生存在过错,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三,原告年满60周岁已经领取养老金,不存在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标准过高;刻录、U盘、照片等费用不属于法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结合完整病历资料、公安处罚文书、法医鉴定意见,重点核查上下颌牙齿损伤对应的治疗项目关联性,逐项审查各项损失真实性、合理性,并划分双方过错责任比例。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19772.78元,误工费15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00元,护理费2520元,刻录光盘、照片、U盘费用1500元,打印费225元,合计41217.7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双方因房屋产权发生抓扯,被告致原告牙齿及面部受伤,经公安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被告予以行政处罚,被告拒不赔付各项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承担全部赔偿。
被告抗辩观点(周永岚律师代理本案被告):
第一,公安行政处罚不等同于民事全额赔偿责任。本次冲突是双方互相抓扯引发,原告自身对纠纷发生存在过错,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减轻被告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重点抗辩下颌牙齿修复治疗费的因果关系:全部公安笔录、住院病历、法医轻微伤鉴定,均只记载上颌牙齿受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次冲突造成原告下颌31、41号牙齿损伤;原告后期支出的下牙全冠修复7813元,与被告案涉侵权伤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笔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部分复查费用、原有旧义齿基础状态提出抗辩,区分哪些是外伤直接必要治疗,哪些属于原有牙齿的维护修复。
第三,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领取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无证据证明受伤之后实际收入减少,误工费不应当得到支持。
第四,护理费仅有个人手写领条,缺少护理人员身份信息、实际付款流水佐证,主张护理费标准过高;病历无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医嘱,营养费诉求缺乏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参照法定标准调低。
第五,刻录光盘、U盘、照片等耗材费用,属于原告自身诉讼举证成本,不属于人身损害法定赔偿项目,不应由被告承担,仅可酌情考虑病历打印复印合理支出。请求法院剔除全部不合理诉求,结合过错依法裁判。
周永岚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担任一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代理难点:亲属之间突发肢体冲突,公安已经作出行政处罚,需要区分行政责任与民事侵权过错责任;医疗票据项目繁杂,核心争议为:原告下牙修复费用,在全部伤情证据中无对应外伤记载,需要重点论证该笔费用与案涉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予以剔除;针对高龄退休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法定构成要件开展抗辩;区分诉讼举证成本与人身损害法定赔偿项目;结合冲突发生起因,论证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争取减轻被告赔偿比例。
二、案件结果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结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轻微伤鉴定意见、完整住院及全套门诊病历、全部医疗票据,重点核对受伤部位记载与每一笔诊疗项目的对应关系,逐项核算本案合理损失。
法院认定:原被告因房屋产权发生抓扯冲突,被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上颌牙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原告自身对纠纷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依法减轻被告赔偿责任。采纳代理意见:住院病历、鉴定文书均没有记载下颌31、41牙齿因本次冲突受损,下牙修复7813元与案涉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对该笔医药费不予支持;对上颌受伤牙齿对应的复查、义齿修复费用予以认可。不支持误工费、营养费;参照本省法定标准调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支持合理病历复印费。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14710.34元。结合冲突起因、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次要责任。
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297.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负担70元,原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整体代理成果
周永岚律师完整梳理公安卷宗、住院、全套门诊病历、逐笔核对全部医疗收费票据。围绕核心焦点,重点提出:下颌牙齿修复费用无对应外伤记录,和被告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该笔七千余元治疗费应当剔除。同时围绕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举证耗材费用逐项抗辩,结合冲突经过论证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争取过失相抵划分责任比例。法院采纳核心抗辩意见,直接剔除下颌牙齿修复的不合理医疗费,同时不支持误工费、营养费,调低护理费、伙食补助标准,并划分主次责任,大幅度降低被告最终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维护被告方在人身侵权案件当中的合法民事权益。
三、律师价值
亲属间突发冲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中,区分公安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人身损害案件医疗费因果关系审查,重点甄别无对应伤情记载的下颌牙齿修复治疗费,剔除和侵权伤害无因果关系的医疗开支;退休人员误工费成立要件抗辩;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认定标准;区分诉讼举证成本与人身损害法定赔偿项目;依据受害人自身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是本案核心要点。周永岚律师全程承办本案一审代理,事实梳理、证据统筹把控、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判决书解读全流程闭环把控,维护侵权案件被告方合法权益。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识别法律风险,完成完整风险预判
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安行政处罚材料、法医鉴定文书,完整梳理住院病历、多次门诊病历,逐张核对全部医疗收费票据,对比病历当中记载的受伤牙齿部位和后期每一项义齿修复项目。
识别本案核心风险:公安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不等于民事全额赔偿;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包含下颌牙齿修复费用,但是全部案卷材料均没有记录下牙遭受本次外力损伤,该笔费用能否被法院剔除是本案关键;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但依然存在法院酌情支持误工费风险;护理费仅有手写领条,证据存在瑕疵;需要还原冲突起因,论证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实现过失相抵减轻赔偿。
向当事人释XX法典侵权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评估各项诉求支持、剔除的诉讼风险,确定庭审代理思路。
2. 搭建一审代理思路,梳理庭审要点,准备全套庭审预案
代理工作思路:
第一层,区分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还原冲突发生全过程,论证原告自身对纠纷发生存在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减轻被告赔偿比例;
第二层,重点比对全部伤情证据与诊疗项目:全部公安、病历、鉴定材料仅记录上颌牙齿受伤,没有下颌牙齿外伤记录,下牙修复费用与案涉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予以剔除;同时甄别其余复查、旧义齿相关费用;
第三层,针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举证耗材费用,结合法律规定逐项抗辩,剔除无事实、法律依据的赔偿请求;
第四层,请求法院核定全部合理损失,按照双方过错比例依法作出裁判。
针对本案,准备开庭应诉、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套庭审材料。
3. 参与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周永岚律师当庭把病历记载受伤部位与各项收费票据逐项对照质证,重点阐述下颌牙齿修复治疗费的因果关系抗辩意见;围绕其余赔偿项目、受害人自身过错发表完整代理意见。法院采纳多项抗辩,剔除下牙修复费用,核定合理损失并划分过错责任,作出一审判决。
4. 接收民事判决书,逐条拆解判决内容,做好判决解读以及后续程序风险提示
拿到判决书,向当事人解读裁判逻辑,重点说明:公安行政处罚不等于民事全额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必须审查诊疗项目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病历、伤情证据对应的治疗项目,法院可以不予支持,本案中下牙修复费用即因无对应外伤记录被剔除;达到退休领取养老金,无实际收入减少证据,误工费不予支持;护理费仅有手写领条证明力不足;营养费需要医疗机构加强营养医嘱;刻录、U盘等取证耗材不属于法定赔偿;受害人自身对冲突发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赔偿;十五天上诉期;拿到判决后按照确定金额履行;完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亲属间人身侵权纠纷办案经验,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案件办结之后,结合本案实务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① 亲属之间发生争执,应当理性处理矛盾,一旦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人身损伤,即便公安调解未果,受害人有权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
② 人身损害案件,不是所有医疗票据都必然赔付,法院会结合病历、伤情记录审查诊疗项目与侵权伤害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是本次事件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对应的治疗修复费用,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
③ 退休领取养老金,想要主张误工费,必须举证受伤前存在实际劳务,且受伤之后收入发生实际减少。
④ 主张护理费,尽量准备护理人员身份信息、转账付款凭证,仅手写领条证明效力薄弱。
⑤ 受害人对于冲突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判决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周永岚律师,在亲属间人身侵权一审案件当中,抓住病历伤情记录与实际诊疗项目的差异,重点抗辩下颌牙齿修复费用与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该笔费用被法院全部剔除;同时对其余赔偿项目充分抗辩,结合冲突起因论证受害人自身过错,实质性降低被告赔偿负担。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发生肢体冲突人身损害,对方起诉主张多项医疗费(包含部分无对应伤情记录的修复/治疗项目)、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受害人自身对冲突发生也存在过错,希望应诉抗辩,剔除无因果关系的医疗开支、减轻赔偿责任,可委托周永岚律师提供一审代理法律服务:
1、邻里、亲属之间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受害人起诉主张多项人身损害赔偿;
2、原告提交大量医疗票据,部分诊疗、修复项目,在病历、伤情材料中没有对应的损伤记录,需要重点抗辩因果关系;
3、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对方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主张标准偏高;
4、冲突发生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希望适用过失相抵减轻赔偿;
5、服务包含冲突事实梳理、病历医疗票据逐项核对、立案应诉、开庭质证辩论、判决书解读、上诉风险提示全套人身侵权应诉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