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8月,被告某公司与第三人许XX、张XX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将案涉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交由两第三人实际施工。2024年初,原告李XX经许XX介绍进入该项目提供劳务作业。同年9月,原告施工完毕,许XX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出具《工程量结算单》,确认工程费用共计31.5万余元,并加盖被告项目部印章。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及农民工支付了10万元,原告通过案外人某劳务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后原告再次催要款项,被告同意先支付19.7万余元,原告再次开具发票,但被告未实际支付。截至起诉,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5万余元。原告遂委托杨成国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责任。
被告辩称,其仅与第三人存在合同关系,与原告无合同相对性;案涉工程存在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无权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且第三人的结算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项目部印章明确备注“结算无效”,原告存在恶意。
杨成国律师指出,虽然原告与第三人直接对接,但第三人持有被告项目部印章,且施工现场公示牌显示施工单位为被告,原告班组收到的转账备注也为被告名称,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第三人有权代表被告进行工程对接与结算。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此外,被告将工程交由无资质的第三人施工,双方合作协议无效,原告提供的劳务已物化为工程的一部分,被告作为责任主体理应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的合作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提供的劳务已物化为案涉项目的一部分,有权主张工程款。第三人许XX持有项目部印章等外在表现,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结算单虽备注“结算无效”,但系第三人工作人员制作并经其签字,应视为对工程价款的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工程款21.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