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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混同付款抗辩,律师代理供货企业,法院认定合同主体并判决支付拖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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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律师结合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向法庭说理,最终法院支持自案件起诉之日起按照 LPR 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弥补企业被长期拖欠货款的损失。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由孙硕律师代理原告 A(加工供货企业)。

原告 XXX;与被告 XX 公司签订承揽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供应交通标志相关产品,合同明确货物规格、计价方式、付款模式。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分批向被告指定地点交付全部货物,提交完整发货单据。被告 XX 公司以及与其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 C 公司先后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

后续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迟迟不予结清。双方就交易主体、供货总额、已付款项发生重大分歧。被告 XX 公司抗辩称,原告供货是同时向被告 XX 公司以及关联 C 公司两家主体供货,部分货款应当向 C 公司主张,同时认为部分对账文件是原告单方制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协商未果,原告 XXX;委托孙硕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XX 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案件保全费、诉讼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庭审中,代理律师提交承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全套签收发货单、银行转账流水、发票、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重点论证:案涉合同签约主体只有被告 XX 公司,全部货物均交付给被告 XX,关联 C 公司的转账行为属于代被告 XX 付款,原告与 C 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将关联公司代为支付的款项予以扣减,判令被告 XX 向原告支付剩余拖欠货款以及起诉之后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加工承揽购销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关联公司转账属于代付还是独立交易,发货单据、对账材料的证明效力。

律师代理供货企业,法院认定被告 XX 系唯一合同义务主体,关联公司付款属于代为履行,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拿到生效裁判文书,为后续强制执行回款提供裁判基础。

三、律师价值

本案由孙硕律师全程代理,案件存在关联公司转账干扰交易主体认定、被告拆分供货义务等抗辩,律师多维度维护企业委托人合法权益:

1.完整归集交易证据,锁定真实合同法律关系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合同、补充协议、全部收货签收的发货单、发票、银行流水、微信往来记录。虽然存在关联公司账户付款,但全部合同、收货主体均指向被告 XX,据此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与关联 C 公司之间并未成立合同。

2.厘清关联公司转账法律性质,击破对方拆分债务的抗辩

被告试图利用关联公司的付款记录,把一部分供货义务划分给案外关联公司,以此减少自身应付货款。律师向法庭阐明:两家公司虽然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合同签约、货物接收均为被告 XX,关联 C 公司转账仅属于代为付款,不等于建立新的交易,该观点被法院采信。

3.客观看待对方付款事实,合理调整诉讼主张

代理律师不回避关联公司确实有过付款的客观事实,在庭审中主动同意将该部分代付金额从总欠款中予以扣除,体现客观处理案件的态度,也促使法庭采信我方整体交易逻辑,提升案件说服力。

4.精准主张逾期利息,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案涉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律师结合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向法庭说理,最终法院支持自案件起诉之日起按照 LPR 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弥补企业被长期拖欠货款的损失。

5.商事交易风险提示,完成法律服务闭环

拿到判决书后,向企业逐条解读判决内容、判项、强制执行路径。同时提示企业商事交易风险:合作中尽量区分不同主体,合同、收货、开票尽量保持主体一致;遇到关联账户付款,尽量留存代付说明,避免后续诉讼时对方混淆交易主体。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你遇到以下情形,可咨询孙硕律师:

1. 承揽、供货交易,出现关联公司账户付款,对方借此混淆合同主体;

2. 已经完成送货交付,收货方以部分款项由别的公司支付为由拒绝全额付款;

3. 只有签收发货单,没有最终盖章版正式对账单,需要起诉索要货款;

4. 购销、承揽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违约金,需要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5. 商事供货产生货款拖欠,需要整理证据、立案开庭代理;

6. 交易存在多家关联企业,需要审核合同条款,规避主体混淆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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